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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花少年走失6年时间杳无音信 受托人被判赔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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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7-3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07月31日 10:02   来源:潇湘晨报   王兴夏 刘晓芬 谢春梅 邓亚斌
15岁的茶陵少年小龙(化名)被刘某带到外地卖花,走失后6年时间杳无音信。2005年,法院宣告小龙死亡后,小龙父母要求受托人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昨日,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小龙父母龙某、邓某62354.8元。

    1998年5月,茶陵人刘某征得小龙父母龙某、邓某同意,带小龙到外地去卖花,每月支付小龙工资200元。刘某带小龙先到温州卖花,后来转到上海卖花。1999年6月的一天,小龙出去卖花后一直未归,刘某带人寻找并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找到小龙。1999年底,小龙父母从刘某处确认小龙失踪之后,经多方查找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后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刘某赔偿龙某夫妇23000元。

    龙某夫妇于2005年3月14日领取了全部的款项后,便向茶陵法院申请宣告小龙死亡,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宣告小龙死亡。小龙被宣告死亡后,其父母表示“人死了,得付死亡赔偿金”,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因小龙死亡导致的各种损失共计341154元。刘某认为,小龙走失时已满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本人不是小龙的监护人,故不能对小龙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明知小龙未成年,仍然雇佣其卖花,行为违法。在小龙卖花期间,刘某应当对其承担管理照顾的责任,但刘某疏于对小龙的人身进行管理,造成小龙失踪。刘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龙某夫妇在小龙未成年、应当接受学校教育的情况下,将其委托于他人带出去卖花,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对小龙失踪导致的后果,龙某夫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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