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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成果] 14省市7000名警察破获拐卖儿童案逮捕嫌犯1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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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败 发表于 2012-3-1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解救一名女婴。图片均为张铮摄
        
         制订抓捕方案
        
        抓捕犯罪嫌疑人
□司法关注
  本报记者赵阳
  山东省莒县柏崖村村民王芹连家的院墙外,十余名民警悄然围拢。根据事先掌握的情况,王芹连涉嫌贩卖女婴。
  时间定格在3月6日23时40分。
  这是一座典型的农村院落:一扇大铁门、砖瓦墙。唯一与众不同的是,院墙比其他院子高许多。
  “王芹连就在家里。”侦查员低声对战友们说。
  “上!”一声令下,两名民警翻墙入内。
  这是公安部统一指挥山东、贵州等14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集中抓捕、解救行动中的一个镜头。
  特大贩婴网络初现
  此案的成功告破缘于山东省临沂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贩婴案。
  2011年7月以来,临沂警方发现,奠绍飞、胡忠琴等人从贵州省兴义市购买多名婴儿,由奠云芳、高俊祥、李金凤带至临沂贩卖。
  经侦查发现,以奠绍飞、谢红梅、胡忠琴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从云南、广西等地购得婴儿后卖至山东。
  2011年12月,山东警方发现了以苑春海为首的另一犯罪团伙,该团伙从山西省朔州市、忻州市向临沂贩卖婴儿。
  与此同时,贵州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过程中也发现一拐卖犯罪团伙。2011年12月8日,警方在贵阳开往郑州的1646次列车上将涉嫌拐卖婴儿的犯罪嫌疑人王会、肖昌芹两人抓获,解救被拐女婴两名。经查,王会、肖昌芹分别系两个家庭式贩婴团伙的主要成员。他们在六盘水市收购婴儿,利用铁路运到河南省安阳市一带贩卖。
  至此,一个特大拐卖儿童案犯罪网络初现,初步查明涉案犯罪嫌疑人104人,涉及被贩卖婴儿37名。公安部决定将3起案件并案侦办,并定名为“2011·11·18”特大拐卖儿童专案。
  合成作战打到要害
  在莒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内,此次抓捕行动的副指挥长、日照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海防收到了一条条捷报:截至3月7日凌晨2时,莒县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成功解救3名被拐婴儿。
  与此同时,统一收网行动也在顺利进行:公安部273号挂牌督办案件中的上线、贵州省兴义市男子杨显兵被成功抓获。
  远在几十公里之外的山东平邑抓捕现场,犯罪嫌疑人苑春海发现自己被警方包围,仓惶中,他赤脚攀上院子东墙,企图逃逸,不料却被布控严密的民警堵个正着。
  随着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历经5个多月的缜密侦查,7000余名警力参与抓捕行动,“2011·11·18”特大拐卖儿童专案胜利告破。
  统计数据显示,此次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10名,解救77名被拐卖儿童。这是继2011年几次大规模打拐统一行动后,由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的又一次集中打拐行动。
  “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跨地域甚至跨国犯罪增多,团伙犯罪趋势明显,拐骗、运输、中转、出售分工非常明确。用以往独立侦查的方式,只能‘伤其皮毛,难摧筋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安成表示,公安部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加强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的统一指挥力度。这一战术就是公安部直接指挥作战,审讯、深挖、扩线同时进行,能最大限度调动警力,实现信息互动,形成打击合力,彻底摧毁整个团伙。
  买主以为做了善事
  3月7日,莒县公安局一间临时改建的办公室里,几名女民警正在照看前一晚被解救出来的3名女婴,再过一会,她们将被送到日照市儿童福利院。
  屋外,一名叫刘香美的中年妇女一个劲地抹着眼泪。“罚多少钱都行,把孩子给我吧,我一定把她照顾好。”刘香美不断重复着这句话。她依然以为“买个孩子没啥事”。
  刘香美有个13岁的脑部有残疾的儿子。虽已申请了二胎指标,可一直未能生育,就动了买孩子的念头。今年1月初,她以3.2万元的价格从王芹连手中购买了一名女婴。对于年纯收只有五六千元的刘香美家来说,3.2万元相当于家里七八年的收入。
  正是因为有了刘香美这样的买家,成为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对介绍、收买儿童现象习以为常,认为是积德、做善事,不认为是违法犯罪。”有着长期基层工作经验的莒县公安局副局长卞德祥对记者说。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可以不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犯罪的蔓延。
  “打拐难,难就难在善后工作。”日照市公安局局长李海防表示,“既要对买方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又要协调各部门做好婴儿的后续安置工作。”
  人口占比超日照市人口半数的莒县,至今却没有一家儿童福利院。被解救出来的儿童只能送到七八十公里外的日照市福利院。
  正是由于收养机关的不健全,在之前几次打拐中解救出来的部分儿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继续由买方抚养。“这就有一个负面效应。”李海防不无忧虑地说。
  李海防建议,对于“买主明知儿童是被盗抢拐卖的仍然收买”的,应该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打击买方市场,压缩拐卖犯罪的源头需求。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2-03-16/0937241255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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