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则新闻引人唏嘘——1996年,张海平夫妇一岁的儿子被邻居拐走。16年里,夫妇俩靠收废品为生,几乎走遍江浙一带,在多方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儿子。可对突然出现的亲生父母,17岁的儿子极度排斥,希望张海平夫妇以后不要再去找他,并说他只有一对父母。善良的张海平不怪孩子,“就是恨人贩子”。(见4月10日《燕赵都市报》)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犯罪多发,2009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解救被拐儿童35662人。通过微博我们也可以发现,几乎天天都有父母在找丢失的孩子。一个孩子的丢失意味着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破裂。为了寻找孩子,很多父母走遍全国,不少人债台高筑,甚至倾家荡产,还有人因为思念孩子,病的病、死的死、疯的疯。
为何屡屡打拐却屡屡有孩子被拐?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利益。拐卖儿童“利润”巨大。2010年,公安部有关人士曾介绍过拐卖暴利:在拐入地,通常一个男孩能卖四五万元,一个女孩卖两三万元,而拐个孩子几乎不需要成本。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有的犯罪分子甚至放弃传统的拐骗手法转而采取盗窃、抢夺等危害严重的方式,“抓到”了更多的孩子,也吓坏了更多的家长。
疯狂的背后暴露出我们的社会依然存在“传宗接代”的观念,存在把人当商品买卖是“积德行善”的观念,更存在着很多没有得到惩罚的买主。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是姚明在一则保护鲨鱼的公益广告中的话。拐卖儿童也是一样,当不断有人希望用钞票把别人家的孩子换来以实现“儿女双全”、“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愿望时,就是对全国的孩子发出了“抓捕令”,就会有为了赚钱的人贩子冒险四处寻找目标,不惜采取暴力手段从亲生父母那里把孩子抢走。一个需求旺盛的市场,使得拐卖动力强劲。
更让人不安的是,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一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让买孩子的人大都能很容易地躲过惩罚。
买孩子者只需付出区区几万块钱的代价,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地享受为人父为人母的天伦之乐,法律的严惩从来都是指向那些为他们寻找孩子的人贩子,而买孩子的“养父母”只要善待孩子,在有人找到孩子时不妨碍解救,几乎从来不会有牢狱之灾。
令人心酸的是,现实中获得解救的被拐儿童,因为年幼离家,对亲生父母没有印象和感情,对收买自己的养父母通常更亲近,他们即便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心灵也已经被划上难以弥合的伤口,甚至很多孩子最终未回到养父母身边。孩子的感情偏向,成为那些养父母善待他们最好的证明,也成了养父母逃避牢狱之灾的“免死牌”。
面对鲜见的惩罚和孩子的偏向,买孩子者更是有恃无恐,甚至获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无需为自己自私的愿望付出任何代价。
这样的局面,有我们立法不够有力的原因。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最高的刑期只是3年,并且还有免责条款。因而现实中因收买而获罪者极少。即便获罪,也常常是个力度极小的缓刑,起不到警示作用。
还有执法中的疏漏也为此类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大量被拐儿童在被解救时,早已更名改姓,并有着合法的身份。但是,给新生儿上户口本是件程序繁琐的事,对于没有准生证、出生证等材料的“买主”来说,想给孩子上户口并不容易。正是某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不认真审核,甚至直接参与造假,才让那些孩子的身份轻易“漂白”,让“买主”们可以无后顾之忧地养育孩子。
一边是丢失孩子家庭的倾家荡产、支离破碎,一边是买到孩子家庭的天伦之乐;一边是买拐几万块钱的小成本,一边是打拐的全社会巨额代价。两相对比,实在没有任何理由不该对买孩子者痛下狠手。因为放纵只会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向人贩子发出更多抓捕孩子的“订单”。
张海平一家的伤痛怕是此生很难抚平,虽然他“只恨人贩子”,但作为旁观者的我们都该好好想想:是谁制造了那道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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