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浩 发布时间:2008-09-14 11:35:57
被告人陈德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8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德权从其养父陈洪万住处步行去那梭镇玩,途中看见其养母项光娟背着刚出生2个多月的弟弟“十一”在前面行走,便产生将弟弟“十一”拐卖备钱日后结婚用的念头。于是,被告人陈德权从精神不正常的项光娟手里接过弟弟。第二天,被告人陈德权将弟弟“十一”卖给黄积修,得赃款10800元人民币。200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陈德权拐卖的“十一”解救出来交还其亲生父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德权为获取非法利益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陈德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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