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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兰应定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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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色田园 发表于 2012-4-28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惠兰应定为“拐卖儿童罪”(未遂)。
理由:1、陈惠兰一个在深圳卖10年保险的正常人“捡”到孩子在60个小时内不知道报案,傻子才信(当地公安局就信)。
          2、陈惠兰匆忙将孩子带到江西就是想卖。又是改名,又是让孩子管她叫妈妈,已经为卖孩子做了准备,其他一切解释都苍白无力。
          3、看到悬赏广告后思想开始动摇,在卖孩子犯罪与送还孩子得悬赏之间她选择了后者(这是明智的)。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终止了犯罪(拐卖儿童)。
          4、为防止事情万一败露,故意在她的客户里找了两个上了年纪又文化不高的老人用电话告知此事(此地无银三百两),以备事发有个搪塞。
5、陈惠兰区别于一般的人贩子,属临时奇起意,可以酌情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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