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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省卫生厅规范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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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败 发表于 2012-5-1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卫生厅前天发出《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符合救助对象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应免费无偿就诊,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收、拒治或延误流浪乞讨人员的抢救。    通知要求,对待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服务,应采取属地管理、免费无偿、先救治再救助的原则,各市“120”负责受理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求助,并及时通知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必要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就诊,符合救助条件的免费无偿就诊,医疗机构与市救助站及民政部门联系解决救助的医疗费用。医院不得推诿、拒收、拒治或延误流浪乞讨病人的抢救时间。     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属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去处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对流浪未成年人等救助对象的诊疗、用药应参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对医疗收费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新闻链接:http://www.js.xinhuanet.com/xin_wen_zhong_xin/2012-05/13/content_25221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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