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166|回复: 0

[打拐成果] 浙江男子收买女子拍裸照强迫卖淫 在天津落网

[复制链接]
战士 发表于 2012-8-1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来自浙江省永嘉县的男子龚某,从温州买来被拐骗的女青年和幼女,逼迫她们卖淫。为防止女青年逃跑,该男子伙同亲属给她拍摄了裸照,并以此对幼女进行威胁。日前,天津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决定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法院查明,2009年4月初,龚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通过一个叫“阿飞”(另案处理)的人,以7000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骗的河南省妇女韦某。他将韦某带到姐夫和姐姐汪某、龚某某(均已判刑)在天津市东丽区的暂住处进行控制,并由汪某和龚某某负责看管。之后,龚某又回到温州,通过他人以6500元的价格,从李某(已经判刑)手中收买了广东省幼女乔某,并将乔某带到汪某和龚某某的暂住处进行控制。  其间,龚某多次将韦某带到其与妻子谷某(已判刑)经营的一家洗头房内强迫卖淫。为防止韦某跑掉,龚某与妻子用照相机和手机强行给韦某拍摄了裸体照片,并威胁她:“如果逃跑就把照片放到网上或寄到你家中。”为防止乔某逃跑,龚某让乔某观看了存放在汪某家电脑里的“韦某的裸体照片”,并对乔某进行威胁。之后,他们强迫乔某在洗头房内卖淫。
  2009年5月,龚某和汪某来到静海县租用了门脸房。之后,由龚某和其妻子,由汪某和龚某某分别将韦某和乔某带到静海,然后强迫二人在该门脸房内卖淫。事情败露后,龚某在浙江省温岭市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害人均为化名)(记者张家民)
来源链接:http://news.cqnews.net/html/2012-08/11/content_18510892.ht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1-25 21:23 , Processed in 0.036125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