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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漏洞”不补 拐卖儿童现象难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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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3-5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商报北京3月4日电】(特派记者 屈宏伟)今天下午,广东代表团创新举办了一场代表议案的“推介会”, 3位人大代表在介绍各自议案的内容后,所提的13份议案获得了其他代表的联名附议。其中,陈舒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更是赢得了代表们的一致赞同。

陈舒是广州市律协《广州律师》杂志主编,她认为,拐卖儿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就是《收养法》存在多处“漏洞”。

打击拐卖儿童需先掐断买方市场

陈舒认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只有让买方不敢买、不想买、不能买,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犯罪现象,而现行的《收养法》在这方面存在极大的漏洞。如《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但事实上,拐卖儿童的行为都是异地进行的。在买方登记地公告,拐出地的亲生父母很难看到,无法提出异议。办理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是单方行为,只要买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就行了。因此,把买来的拐卖儿童合法化,在操作层面上,不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

再如,现行的《收养法》及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无子女家庭可以收养非福利机构的孩子”。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捡来的、从医院抱来的、只要找到这样的孩子就能收养,使得这些无辜孩子可能成为买卖交易的“商品”。这项规定也是导致弃婴流向不合理、儿童权力得不到保护的法制原因。

应增加“家庭评估”的规定

陈舒认为,从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角度也应尽快修改《收养法》。如《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如果父母双方都不具备抚养能力,还不允许人家送养孩子,那如何保障这些孩子的生活质量!”陈舒对此建议,删除《收养法》的这条规定。

如何从制度上保障被送养孩子不受侵害,陈舒认为,《收养法》应在收养程序上增加“家庭评估”的相关规定。首先,要确保收养人的动机单纯,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孩子;其次,要保证养父母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长大。相关政府部门的收养理念也要从“为家庭找孩子”转变为“为孩子找家庭”。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30305/77315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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