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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拐骗儿童 法院判处强制医疗系泉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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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依然 发表于 2013-4-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施昀 王秀忍)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起精神病人伤害儿童案,依法作出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这是泉州市首例强制医疗案。
去年12月14日11时许,惠安人曾某到女童卢某所在的幼儿园,冒充其阿姨,并以给饮料喝和要带其找妈妈为诱惑,将其拐骗带出幼儿园,并藏于自己的租房内。2天后,卢某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因涉嫌实施拐骗儿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曾某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1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曾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我国刑诉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据悉,曾某目前已经入住惠安县精神病疗养院,进行临时约束并就医治疗。曾某待一段时间后,可以由强制医疗机构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的医疗意见,或者由曾某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届时,法院将根据诊断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若曾某确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已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可对其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若曾某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则会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不过,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该章对强制医疗的对象、申请和决定主体、审理程序、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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