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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拐卖妇女儿童要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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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依然 发表于 2013-4-3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看过一部叫《盲山》的电影,女大学生白雪梅被拐卖至深山,给当地一个老光棍做老婆,从此过上暗无天日的生活。尽管她想方设法逃脱厄运的魔爪,却总是功亏一篑,村民们非但不施以援手,反倒成了帮凶。最后,她被警方解救出来,她的孩子却不得不留在那里。

银幕上惊心动魄的情节并非虚构,现实比电影还要残酷。“男子10岁被拐成黑户,25年后寻到父母恢复户籍”,“16岁聋哑女孩被拐进贼窝,每天任务是偷1000元”,“女孩相亲路上被拐 ,20年间嫁了三任丈夫”……这些最新消息,暴露出人口拐卖犯罪的猖獗程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称,过去5年,检方起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752人。这只是被提起公诉的数据,鉴于这类案件受害者的特殊性、作案手段的隐蔽性,以及跨区域犯罪带来的侦破难度,和实际发生的被害人群相比,这不过是冰山之一角。

人不是商品,不可以买卖。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妇女儿童,都是侵犯人权、违背人伦的严重罪行。被拐儿童或是死亡,或是伤残;被拐妇女或沦为人妻,或被逼卖淫;失去幼子和妻女的家庭或在寻亲路上倾家荡产,或因骨肉分离陷入绝望。这一幕幕人间悲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拐卖犯罪屡禁不止,和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有关。一些人为延续“香火”,宁愿通过非法手段买来儿子或能生儿子的妇女。面对严格的人口政策,认定“多子多福”的人们,不吝重金购买别人的孩子。一些地方性别比失衡,男孩多过女孩,意味着若干年后将有很多男性无法找到配偶,这成为拐卖妇女的推手。

世界各国都对拐卖犯罪处以重刑。美国规定,贩卖14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贩卖14至18岁的青年,判处至少20年徒刑;杀死或试图杀害被贩卖者,则处以无期徒刑。日本于2005年修改了《刑法》,将人口贩卖与诱拐视为同罪,加重了刑罚力度。在我国,凡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

为何如此高压态势,仍遏制不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多发状况?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法律严惩了拐卖者,却对收买者打击不力。买方市场依然在重金“悬赏”购买妇女儿童,有了旺盛需求和高利润,拐卖者自然敢铤而走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中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两款严厉的惩罚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为何?因为,第六款同时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让非法收买者没有几个获罪的,无形中助长了买方的嚣张气焰。正因如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强烈建议删除第六款的规定。

实现“天下无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项措施铲除这一社会毒瘤。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重视法律的威慑作用。唯有加重刑罚力度、打消收买人的侥幸心理、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惩处力度,才能从源头上根除此类犯罪的发生。也唯有对收买人严罚重判,才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最大程度上抑制潜在犯罪的发生。

拐卖会改变受害者的一生,这种伤害又是不可逆的。我们呼吁,对这类犯罪,要用坐牢断了购买者的念头;要彻底取缔买方市场,坚决摧毁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链。



http://news.qq.com/a/20130403/001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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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爱江山 发表于 2013-4-4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何止是要判刑,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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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4-26 14:59
执法不力才有这么多嚣张的无良人贩致人家骨肉分离,要判他们死刑。这些人将来的果报也是在无间地狱,永无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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