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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送养小孩小心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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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4-17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阮晓光 通讯员冷加福摄影报道)因为没有能力抚养,就要将自己的宝宝送给别人养?昨日上午,在龙华新区清龙路新梅园酒店旁的路边,记者就看见了一张这样令人咋舌的手写“送养小孩”广告,十分惹眼,并引起了围观。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的《收养法》,送养与收养双方必须走合法程序,向民政部门登记,如果私自送养收养小孩均属违法行为,其中私自送养,还可能构成遗弃罪。
  律师:送养收养有严格规定
  记者看到,这张“送样小孩”的广告贴在龙华新区清龙路新梅园酒店旁的路边,是用蓝色笔手写的广告,内容也十分简单:“因本人没有能力抚养刚出生几个月的宝宝,希望对方家庭条件好、有责任心,人贩子勿扰。” 同时,广告上还留下了联系电话。
  不过,记者昨日下午多次试图与这位家长联系,但始终未能拨通电话。
  对于此种送养方式,记者昨日下午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张健律师,他告诉记者,我国专门制定了《收养法》来规范收养关系,而《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送养人应是孤儿的监护人,或是社会福利机构或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其次,收养人也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张健说。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该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向民政部门登记。
  “私自送养收养小孩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是私自送养,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张律师说。
以上内容来自: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yfs001]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3-04/17/content_1250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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