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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首次“打买”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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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4-2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4月28日中广网)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必须“卖买”一起打,“打拐”才有真成效,才能震慑拐卖儿童的违法罪犯行为。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涉及,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打拐”应该涉及到各个环节,比如,有拐骗、绑架、中转等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的,都应该构成犯罪。由于对买主打击力度小,甚至根本没有打击,才导致了拐卖市场打而不绝。众所周知,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打拐”不能局限于“打卖”或“打买”任何一方,必须两方同时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儿童的安全感、打出群众的满意度、打出社会的和谐。
  当然,“打卖”和“打买”一起打,还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都应该进行适当修改——其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改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刑法》和《意见》尚未作出修改前,法官更应该拿捏好“可以”这个分寸——既然有“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就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应该充分用好“酌量裁定权”。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袁小钢表示,下一步会对买售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比如,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的,收买过又再次收买,让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卖淫,盗窃其他非法活动的收买,更是打击的重点。这些做法无疑值得借鉴和推广。河南首次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既表明了法院“打拐”既“打卖”又“打买”的决心,也让人民看到了“打拐”行动的希望。
  文/毛开云
http://news.xinmin.cn/domestic/2013/04/29/20005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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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4-3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买儿童被判刑,早该如此
观察家
  在严惩收买被拐儿童成为共识的情况下,也期待立法顺应时代变化,更严厉地打击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同时,7名收买被拐儿童的“终端买主”也被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
  这一判决赢得了舆论一致的叫好声。需求制造供给,没有人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就没有人贩子处心积虑、丧心病狂地搞拐卖,也就不会制造这么多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
  何以之前打拐行动鲜有处罚收买者呢?其实,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该法条第6款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收买者在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同时又没有强奸被拐妇女、导致被拐者伤残等情形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则立法追究收买者罪责,从源头打击拐卖的立法意图往往就落空了。
  1997年人大修订刑法时,新增了这个罪名。当时的立法背景是,一些收买被拐者的边远落后地区,经常发生暴力阻碍解救行动的事件。比如,1994年,山西省河曲县土沟乡数百村民,围攻解救被拐少女的警察一昼夜,导致2辆警车被砸,直到当地公检法出动20多辆警车才救出被围警察和被拐少女。所以,在当时民众法治意识不足、基层警察能力欠缺等客观条件下,“宽松”立法减小了打击面,有助于减小解救行动的阻力。
  但是应该看到,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普遍提升,农村基层的治理结构,以及基层公安的出警能力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近年来“微博打拐”等公民行动,将公众对于拐卖犯罪的痛恨推向沸点。可以说,严惩拐卖犯罪,包括严惩收买被拐者的犯罪行为,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这种共识应该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判决中。今年“两会”上,仰协代表提出修订刑法,将现行的收买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可以减轻处罚”。如此既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惩戒一切胆敢以身试法、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近些年,草根民意上升为立法案例不少,比如“醉驾入刑”“恶意欠薪入刑”。在严惩收买被拐儿童成为共识的情况下,也期待立法顺应时代变化,更严厉地打击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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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小黑 发表于 2013-5-5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刑法修改后的太平盛世!没有买主,就没有拐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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