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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别忘了“终端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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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5-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门对拐卖儿童行为采取了高压态势,但此类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是:收买者在,市场利益就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必须斩断买方之手。
  公安部门对拐卖儿童行为采取了高压态势,但此类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是:收买者在,市场利益就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必须斩断买方之手。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作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十三年徒刑;同时,7名收买被拐儿童的“终端买主”也被判处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始终把拐卖儿童犯罪作为惩治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但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不少地方拐卖犯罪活动至今依然高发,组织化程度高,手段升级,已经成为当前一个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公安司法部门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采取了高压态势,但犯罪活动为何依然猖獗?剖析其原因,关键是收买者在,市场利益就在,利益驱动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恶性循环。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由于利欲熏心,虽王法如炉,但千百年来干这种勾当的人却一直常在。《史记》之《季布栾布列传》记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就曾“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我国刑法对于买方的量刑,规定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按照被买者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警方在施救时,只要收买者说一声“我同意解救”,法律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买方,也绝大部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此罪名形同虚设。1997年刑法在增设“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时,立法者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作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宽松规定,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确实对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在看来,也正是这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成了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护身符”,甚至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儿童乞讨、卖淫、碰瓷、偷盗等衍生犯罪的“帮凶”。
  当下,全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拐卖儿童罪的愤怒感在增加。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仰协代表建议删去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这也正是代表了社会需求。在拐卖儿童案中存在买卖双方,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必须同时打击拐卖者和收买者,凡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把虐待行为或者阻挠解救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如此才能切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避免类似悲剧的一再重演。
  (作者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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