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好心给他人说媒,虽然知道是拐卖妇女,但我没有获得好处费。”犯罪嫌疑人王洪洲说。尽管如此,他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仍涉嫌拐卖妇女罪。
没得好处费也涉嫌拐卖妇女罪
身边的事儿
今年58岁的王洪洲是南阳市南召县南河乡王庄村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为人忠厚,以前从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2013年3月16日,王洪洲在本村河湾庄见到同村的郭广学和一个怀孕的女子一起站着。郭广学说,这个女子是他在路上拾的,让王洪洲给这个女子找个“婆家”。王洪洲给其表叔苏青山打电话,让苏青山帮忙。苏青山问该女子否有身份证,王洪洲说不知道。至于为什么要帮郭广学,王洪洲是这样想的:郭广学欠他的钱,如果给这个女子找个“婆家”,郭广学拿到钱就能还账了。
一天中午,苏青山领着一个男子来到郭广学家。因这个女子看起来傻傻的,对方没相中。郭广学继续让王洪洲给该女子找“婆家”,还说不行的话,就便宜点。后来,通过苏青山的介绍,一个男子终于愿意来买该女子,花了1.7万元钱。苏青山拿走2000元钱,王洪洲扣下郭广学欠他的3300元钱,把剩下的11700元钱给了郭广学。
2013年5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以拐卖妇女罪批准逮捕了王洪洲。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张国宇)
法理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不论拐卖人数多少,不论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受害人是精神病人,王洪洲明知郭广学是进行拐卖妇女,为了要回欠自己的钱,仍然向郭广学提供收买人,因此王洪洲已涉嫌构成拐卖妇女罪。只是王洪洲犯罪情节较轻,主观表现恶性不大,法院在判决量刑时,或会对王洪洲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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