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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私自收留弃婴被禁止 专家:政府应与民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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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腾爱港湾 发表于 2013-6-23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3-6-23 09:15 编辑

报道:近日,民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那么,与弃婴收养制度相对完善的香港相比,弃婴收养政策目前在内地处在什么阶段,又需要哪些细则来加以完善?

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遗弃婴儿事件,酿成多起惨剧。此次七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对弃婴发现、移送、安置以及体检、救治等流程做了明确规定。民政、卫生、公安部门是这个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三个主体。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认为,通知不仅向公众展示了弃婴的处理过程,未来还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弃婴因身份和户口等带来的各种复杂问题。

张文娟表示:“谁第一时间发现了这个孩子,举报给谁,然后公安机关要是去的话,要将孩子怎么安置,大部分遗弃的孩子有可能面临这种身体状况的问题,需要有一个紧急的医疗观察的程序,这就要协调好卫生部门,所以应该有一个指定的医院,或者说有一笔钱公安机关可以安置在有利于孩子最大生命利益保护的医院,然后进行一种医疗观察,医疗观察期结束之后,这个孩子可以送到福利院。这只是一个临时的安置,因为弃婴的身份没有被确认,所以公安机关有两个很重要的职能,一个是及时查找弃婴的亲生父母,另一个就是要按照法律程序确定弃婴身份,如果完全被确认为弃婴身份,监护的资格就转移到国家,福利机构就可以代表国家对这个孩子进行重新安置,通过收养的方式尽可能为孩子获得家庭。”

通知还对已经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进行了重新规定。通知规定,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根据新通知,国家目前只对弃婴承担责任,而对未成年少女怀孕生育等特殊情况没有相应的救助方式,这导致一些儿童受到伤害甚至死亡。针对这些现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童小军教授表示,政府应对《通知》进行细节上的补充与完善,以便将这类孩子送到合法的福利机构抚养。

童小军表示:“我们是不是应该有这样的一个机制,这样,对少女妈妈们也无疑是一个重新的选择。民政局作为管理机构,也不一定由它来负责,我们也可以通过民政局来管理民间社团来开展服务,这个我们是以后可以来完善的,这个工作不见得由政府来亲力亲为的做,政府要做的是一种管理,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这种方式来让民间的机构介入进来,也就是说,政府对民间机构进行管理,让民间机构来提供我们认为符合标准的而且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服务。”

事实上,童小军教授的建议已经在我国香港地区变成了现实,据香港文汇报副总编辑尹树广介绍,香港主要管理遗弃儿童的部门叫社会福利署,相当于内地的民政部门,它主要负责与香港保良局等社会民间慈善团体合作共同处理弃婴问题。尹树广说,目前香港儿童保障方面的弃儿保障工作已经完全实现了社会化。

尹树广表示:“香港法律是非常严格的,香港社会福利署有很多条例对弃婴方面都有很明确的规定。香港市民若发生一些事情,他们要找什么部门,什么部门民间组织能够来收养他们都很清楚。此外,香港政府一直在推政府、商业界和民间合作来解决这些问题。保良局底下就有250多个服务单位,遍布香港各地,它包括综合家庭服务,比如妇女的家暴问题有调整机构,父母酗酒或者吸毒儿童可以选择保良局的寄宿中心,社会存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可以考虑到。”

尹树广认为,政府与民间团体合作共同救助弃婴是一个很合理的配置,内地也应该追求这样,让政府下放一些职能到民间来解决,和国际接轨。

http://t.cn/zHdhh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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