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刘峰)12年前的一个夏日清晨,几个身影出现在小榄镇埒西一社区一处出租屋外,他们盯上了一个刚满3个月的男婴。趁男婴母亲短暂离开,四人迅速将男婴偷走,而后将其带到千里之外的福建卖掉,造成又一个骨肉分离的家庭悲剧。 去年底,本案最后一名嫌犯刘某连(女,37岁,云南威信人)在青海省落网。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刘某连与阿江、刘某书、姚某权(均已判刑)密谋后,窜至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1村某出租房外,乘被害人王某霞外出之机,由被告人刘某连伙同刘某书、阿江在外望风、接应,姚某权进入房间内将王的儿子黄某伟(2001年4月24日出生)偷走。 随后,被告人刘某连伙同叶江将黄某伟带至福建省建瓯市,经黄某翠介绍(已判刑),以人民币9600元的价格将黄某伟卖给雷某雄。事后,黄某翠、刘某书、姚某权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800元、1200元,被告人刘某连及阿江分得剩余赃款。2011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建瓯市雷某雄家中将黄某伟成功解救。去年12月22日晚8时35分许,公安人员在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火车西站将被告人刘某连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连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拐卖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连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