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7月9日电 (胡洪林)本网今年3月11日报道的山东聊城因公益寻人启事引发的名誉侵权案有了新进展: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7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一审上诉人聊城军校的诉讼请求。 2012年的6月,山东聊城一家名为聊城市大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大商传媒)的企业发布了一条寻人公益广告,由于广告内容涉及一名未成年学生穿有聊城少年军校服装的照片和其他描述,聊城少年军校以侵犯了其名誉权而将大商传媒告上法庭,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罚大商传媒赔偿20万元。 此事随即引发网民关注,本网以《聊城一条公益寻人启事“摊上事儿了”判赔20万 引社会各界热议》为题刊发了报道,再次引起对公益广告中如何注意名誉权的热议,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建红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确实值得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计静怡说,该案非常值得关注,通过对此案的讨论,会令公益行为实施机构及个人在如何保护自己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更为明确的界定,最终达到公益行为的真正目的。 大商传媒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述。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大商传媒刊发该寻人启事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害聊城少年军校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后者称前者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当,故予以改判。 【链接】 《聊城一条公益寻人启事“摊上事儿了” 判赔20万 引社会各界热议》
http://sd.people.com.cn/n/2013/0709/c166192-19036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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