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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打骂流浪汉 可以“寻衅滋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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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7-23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方今报郑州讯 昨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开始实施。今后,随意殴打流浪乞讨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打人者刑责。

7月19日晚,一段时长2分41秒的视频在新浪微博引起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年轻男子先后对一位老人扇耳光、拖鞋打头等。

7月20日,东方今报报道了此事。昨日,郑州警方发布微博称,被打老人是山西人,在郑州流浪,打人者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

“如果打人者没有从老人口袋中掏钱,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他的刑责。”昨天下午,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常晖说,根据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在之前的法律条文中规定并不明确,法官掌握起来的度也不一样,在具体操作中也会有区别。”常晖说,新实施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规范的描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7种情形是“情节恶劣”。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等6种情形。

但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http://news.163.com/13/0723/10/94FA0F43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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