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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网上收养儿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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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7-3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方叫“宝爸宝妈”,一方称“领爸领妈”,网络上活跃着一些收养孩子的交易平台。送养人通过网络发布孩子的信息,收养人如果有收养的意愿,需向送养人支付价格不等的“补偿费”。在这些平台中,管理员、志愿者一应俱全,代办出生证明等手续并明码标价。    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交易不免让人产生疑惑,这究竟是收养孩子,还是买卖儿童?
    正规渠道难以满足需求
    网络收养的供需两热,恰恰反映了我国官方收养体系存在的不足。一方面,我国存在大量想收养儿童的家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世界不孕不育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仅不孕不育家庭的收养需求就超过百万。而民政部公布的数字称,中国现有孤儿人数为61.5万人,在官方福利院收养的孤儿仅有10余万人。所以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通过民政部门福利院领养孩子存在极大的困难,领养到一个符合自己需求的健康孩子更是希望渺茫。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收养人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保护孩子的立场来看,这些严格的规定无可厚非,不过,也将很多想收养孩子却不符合条件的人拒之门外。
    基于官方收养渠道不畅和门槛过高的现状,需求迫切的领养者纷纷将目光转向了以网络收养为代表的民间收养。通过这种途径,收养人不仅可以更容易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孩子,而且能够“逃避”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
    网络平台是否有法律责任
    在领养人和送养人各取所需的过程中,网络平台显然起了关键作用。早在2000年,国务院就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资质、义务方面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并没有涉及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的相关规定;2011年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针对的仅仅是商务类交易平台及其管理者。而像“圆梦收养送养之家”这样的网络收养平台,它们如何为用户提供信息,是否真正“无偿”,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是否具备提供涉及“人身属性”服务的资质,仍然存在争议。
    无论对网络收养平台做何定性,可以确定的是,平台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都不能触犯法律。网络收养平台在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享的同时,有义务对平台用户及传输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网络收养平台上一旦出现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平台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下收养给贩童提供空间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通过网络发布和获取信息、达成收养意愿,但送养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或生身父母,在送养孩子时,必须前往各区县收养登记中心办理资格审查与送养登记;收养人也必须向各区县收养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等待资格审查通过后再行收养,并严格办理相关手续。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如果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仅通过网站进行私下收养,没有通过审核和进行登记,这种收养关系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今后的落户、入学等问题也会受到影响。
    另外,在送养孩子的过程中,送养人以“补偿费”、“营养费”等名义索要的费用也受到颇多质疑。如果这种涉及金钱交易的网络收养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监管,很可能给人贩子和不愿抚养孩子的父母提供违法犯罪的空间。收养法第31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12年,四川省成都市一男子通过网站发布信息“送养”自己出生30多天的女儿,收取对方2.5万元的补偿费。最终,该男子因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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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快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以网络收养为代表的民间收养的兴起和“尴尬式”的生存发展,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存在的缺陷,首当其冲的便是政府保障、监管力度不足。目前的收养法只是从建立和保护收养关系出发,强调收养关系的民事性,没有强调政府的责任;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增加了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但是,对于政府法定的收养义务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保障儿童福利的角度出发,应该明确政府与家庭在儿童养育方面的不同责任分工,政府的收养责任、保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同时,从当前网络收养平台发挥的作用来看,只要不存在贩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是有一定正面意义的。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儿童福利保障的投入,拓宽收养渠道,对网络平台、民间机构实行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来达到规范民间收养体系的目的。
    此外,还应当尽早出台关于儿童福利保障方面的法律,通过立法对儿童权益给予全方位的保护,特别是对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孤儿的援助、救护和照料等方面予以细化,对儿童福利管理机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予以规定,并对民间机构、网络平台等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保护的途径予以明确。让人欣慰的是,目前由民政部牵头的儿童福利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完成,这为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延伸阅读
    国外“二次收养”制度
    在美国、波兰等国家,收养家庭在收养前需要接受家庭调查和严格的培训。家庭调查涵盖以下内容: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采访,对收养人及其他成人成员的身体、精神、情感能力进行事实评估,对收养人财政状况、住房条件进行细节描述等。而培训则是由政府或者民间收养机构组织集中讲授如何帮助儿童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如何帮助他们与他们的生身家庭联系以及理解收养的影响等。
    此外,美国还规定了“二次收养”的制度来充分保障儿童的权益。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或过程中,没有亲眼见到过所要收养的孩子,申请人有机会收养成功,但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同意这个孩子可以被二次收养。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收养人违反了自己的承诺,被收养的孩子受了委屈,监管机构会强制收养人放弃收养权,再为小孩寻找其他收养人。“二次收养”的规定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剑,时刻提醒收养人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否则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利。
    在加拿大,常见的收养渠道有三种:通过公共代理机构收养、通过私人代理机构收养以及国际收养。而无论通过哪种渠道收养,都需要经过一段“试收养期”的考验。被收养的儿童进入收养家庭半年到一年多的时间里,是法律规定的试收养期,具体时间长短由代理机构特派的社工决定。试收养期结束后,法庭宣布收养程序完成,收养人才能正式成为被收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
http://finance.chinanews.com/life/2013/07-31/51066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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