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80后”男子黄大勇,以到广东打工为名拐卖两名越南女子后,以每人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做“妻子”。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大勇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黄大勇到韦志伟(已判刑)家邀请韦志伟一起去百省街接越南妇女李丁贤、李丁连(亲姐妹),称带她们去广东打工。接回两名越南妇女后,被告人黄大勇因其父亲病重而无暇顾及李丁贤、李丁连,任由她们住在韦志伟家。 2011年4月13日,知道韦志伟家住着两个越南姑娘的李玉花带了韦文彩、何建母子俩来到韦志伟家,韦文彩与韦志伟谈好以6000元的价格买越南妇女李丁贤给何建做妻子,并当场将6000元人民币支付给韦志伟,次日,以带去打工为名,韦文彩、李玉花、何建带走李丁贤、李丁连。 事后,韦志伟把情况告诉黄大勇,并将分给黄大勇2500元,李丁贤、李丁连被带到韦文彩家后,李丁连发现李丁贤是被卖给他人为妻而不是被带去打工,就逃回韦志伟家,李玉花知道该情况后,应本屯阿齐的嫂子的要求带阿齐到韦志伟家,阿齐和韦志伟谈好以6000元的价格买李丁连为妻,但阿齐当场无钱付给,称过后再付钱,韦志伟同意。次日,阿齐带走李丁连。 2011年4月的某一天,阿齐的嫂子把3000元人民币交给李玉花,让李玉花转交给韦志伟。李玉花叫韦志伟到富宁县城要钱,韦志伟得3000元后拿出其中500元给李玉花。韦志伟返回家后,将情况告知黄大勇,并把余下的2500元与黄大勇均分,每人分得1250元。事后,被害人李丁贤已由其哥接收,被害人李丁连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大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大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黄大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黄大勇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8/wangying201308021156413391323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