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经平静下来的唐慧事件,随着《南方周末》一组报道再次掀起波澜。唐慧从曾经的“英雄母亲”瞬间变成刁民,“唐慧赢了,法治赢了吗?” 这一问题尖锐凸显在中国民众面前。 当然可以直接回答说,中国社会本来就是复杂的,私德与公域交织,对错镶嵌难分。不过,这不应该是最终的答案,因为我们更需要知道,唐慧事件及其报道,对于中国社会而言究竟有何影响,有何价值。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各方角色与力量,包括唐慧和她面对的力量,以及媒体都在发挥怎样的作用,实现了怎样的价值。我们认为,只有将这些方面拼合起来,才能真正理解这件有典型意义的社会事件。 借用本专题一位作者的概括,是信访与考核制度,放大了“刁民”唐慧的血酬。在这一基本制度运作下,法治尊严尽失,民众法治信心破产,而无视这一前提,媒体无论是赞是弹,似乎都难免失衡。甚至,被视为恶人的基层执法者们,对此也有一肚子苦水要吐。 唐慧血酬,无论是当事者还是中国法治,以及中国媒体、权力体系内的各个层级,都在承受代价,都是输家。 [开篇]且就唐慧谈法治 孙旭阳 无论作为一个媒体从业者,还是一个读者,我都不能不对南方周末《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这组报道深表遗憾。从组词成句的罗织忽悠,到逻辑立意的轻浮,再到价值观的狭隘冷漠,这组报道都比较极端地展示了媒体如预设上帝视角之后,会造成何等后果。这对媒体来说,不过是一组值得商榷的报道;对当事人和部分读者来说,则造成了不容忽视的伤害;至于文中的“法治”,在这组报道中同样也没有赢。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这个标题本就不应该出现在新闻版面上。唐慧只不过在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的终审判决中,获得部分胜诉:一审判决被撤销,由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于她提出的书面道歉申请,被法院驳回。拿到判决书之后,唐慧回家还得面对身心俱受重创、已无生育能力的女儿。这个家庭旧日的阴霾远没有挥去,她真的赢了吗? 这个标题还预设了另外一个前提:法治本该赢,但赢没赢未知(这组报道似乎倾向于没赢)。法治是该赢,但何为法治呢?南周这组报道的法治标准,显然既含混又随意。报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和大量来自公检法部门(大部分匿名)的说法,来证明唐慧缠访闹讼,影响甚至操纵司法。 如此描述一个底层妇女的能量,显然与广大读者的生存体验不符。对此一个很常见的辩护是,尽管唐慧一己之力做不到这点,但其导致一些领导做了批示,压力下沉之后导致公检法只好违心遂了唐慧的意愿。那么,公检法符合法治精神的作为,难道不正是顶着各种压力依法行事吗?如果唐慧通过闹访操纵审判的逻辑成立,那么她怀疑有人买通司法,她不闹就无法获得公正的逻辑同样成立,甚至更应该成立。 涉案有关部门如真的在此案中偏向唐慧,也不能以上级压力作为辩护理由。无论从做人伦理还是法治标准,上级压力都不影响对当事人行为的判定。一群城管打死一个瓜农,他们自称是上级压力所致,能接受他们自辩的人,恐怕微乎其微。一个瓜农一条命,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中,却是两个死刑判决两条人命。唐慧无疑想让两人死,但他们真要被处决了,能怪唐慧吗? 再如南周所提议的,我们回到本案的源头谈法治。唐慧女儿刚失踪时,当地警方拒绝对这个11岁女孩的失踪立案,任凭家人的苦苦求告。直至3个月之后,家人在涉黄场所发现了女孩,此时她已(被迫)卖淫100多人次。家人报警,警方拒绝立案调查。唐慧缠闹19天之后,警方才开始有点动作。这时,客观证据灭失太多,消息源包括唐慧女儿的证词也难免遭到污染。 假设,警方一开始就能对此案按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唐慧女儿应该不难找到,也不会遭受如此重创。正是女儿的非人遭遇,导致唐慧的生活和心理陷入崩溃,进而怀疑整个公检法系统毫无法治可言,走上了搏命维权的单行道。唐慧能获得那么多同情,此为最主要原因。 在此之前,唐慧是一个哀求警方相助的不幸母亲;之后,她所做的,就属于一个绝望母亲的复仇了。她没有责任,更没有能力来舍弃复仇的诉求,把自己纳入完善社会法治体系,履行法治精神的大业中去。非要对她这样要求的话,就未免过于残酷和荒谬。 一个心中日夜想着为女儿复仇的母亲,几乎什么都可以做出来,这让唐慧过火和违法的言行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南周报道全面描述了唐慧的此类行为,但只是唐慧被“造就”后的模样,并没有回答其标题“什么造就了唐慧”。 从业9年,我见过的上访户数以百计。一般来说,对上访户闹访甚至正常上访,基层首先考虑的应对方式就是推诿和打击。部分上访户的过激行为没有被惩罚,过分要求得到满足,看似是上访户太嚣张,背后则是有关部门的利害权衡:拿眼前的原则,来为旧日的过失做交换,求得暂时的相安。唐慧案也可做如是观。我不认为南周同行编造了什么事实,他们的问题,在于对事实的组合和解释出了大问题。 我特别不理解的是,这组报道中的刀笔吏手法过多过滥。比如: “南方周末记者从一名知情人士处得知,湖南省政法委的调查结果早已出来,但出于种种考虑,一直不予公布。” “永州当地一位律师认为,唐慧“发现了信访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前述永州当地律师评价,当信访压力大到可能影响地方和部门领导的官位时,“"就会迁就迎合,甚至不惜牺牲下属和法律"”。 “但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周兰兰在2007年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时,其判决书引用北京警方提供的证明称,她在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4月30日在北京曾两次试图自杀。”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在假立功风波之后,出具第三份判决书的永州中院法官张新民被调离审判岗位。同时,被唐慧指控帮秦星制造假立功的看守所干警未受任何处分。” 这些看似事实描述的段落,结合语境分析,却不难发现其指向性。比如上文中湖南省政法委的“种种考虑”究竟是什么考虑,稿件似乎想说政法委怕激怒唐慧和舆论,却因为调查结果现在看不到,稿件为自圆其说,就先猜测后暗示。 再比如,法官张新民被调离审判岗位,而看守所干警未被处分。从语意和现实推演,至少张新民被调离的原因,就有无数种可能。稿件想指向张新民判决有问题(至少存疑),看守所干警问题不大(至少存疑),却又因为铁证和定论阙如,只好“采访存疑写作补”,刻意误导读者。 还有,稿件以周兰兰曾两次试图自杀,来证伪其声称不会自杀在撒谎,可是她在北京究竟是以自杀相威胁,残忍点说是“自杀秀”维权,还是真的要自杀呢? 对媒体报道来说,上述笔法几乎可以归入忽悠。然而,在此组报道中,这种忽悠几乎举目可见。 更让人遗憾的是,南周此组报道大量援引了所谓“捡来”的卷宗材料,又通过采访匿名卖淫女和公职人员,披露了唐慧女儿所谓“自愿卖淫”的相关情节。所以,不要问法治赢了没,至少在这组稿件上版的那一刻,法治就已经输了一局。 作者系调查记者 [另一面]信访考核制度放大唐慧血酬 八品法曹 事实上,关于唐慧事件的另外一种声音一直不绝于缕,但当它从《南方周末》的口中气势磅礴(大版面)地发出来的时候,的确有些震撼。在舆论已经基本上接受了“拥唐和批唐”等于“批劳教和挺劳教”乃至进一步将“拥唐”宏大为“公平和正义”,南周做这样的还原和努力,需要的不仅仅有辛苦的调查更有担当的勇气。文章发表之后,笔者注意到几位编辑和记者在他们微博里庆幸“局面比想象的好些”,由此可以想见他们排版前决策的艰难。 “稳控”逻辑消解司法权威 这种颠覆性的文章立刻引来了同样强大的反颠覆。因为唐慧的胜利曾经一度被认为是舆论的胜利,是舆论帮助一位饱受欺凌的普通公民实现了正义(狭义地说,就是实现了法律),南周的颠覆自然难以接受。批判的锋面甚多,其中之一就是“唐慧一介弱女子,怎么可能有如此巨大的能量将整个湖南司法系统玩于股掌”?是舆论监督的力量? 应该是预见到这一点,南周在文中给出了一段富有思辨色彩的解答:“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作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所谓“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没有在基层饱受信访考核之苦的壁上论者是难以体会到这个看起来对信访者极其霸道、野蛮的稳控制度是如何又成了实现信访者“或合法或不合法”目的之最大助力的。 信访考核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复杂的超巨系统,笔者无意重述它的制度构建,只是想从经验的角度陈述一下它是如何的强大。 “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信访考核也似乎没有一个标准。它更习惯用一些无法怀疑、不能讨论的政治正确来模糊或代替具体的行为规范。比如“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大局”,“为人民服务”等,这些政治观念在形而上意义上都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然而它们同样也只能是我们制定行为规范时候的指导思想,用它们来要求一线工作人员几乎就完全成了考核人员的自由裁量。结果也就成了,只要有人不满意一线的处理结果,不管这种处理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都可以用上述标准予以否定继之严厉的批判乃至处罚。 考核制度更强大的另一点表现在它几乎可以同时使用两套相互矛盾的工具。它要求你严格依法办案,同时要求你注重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个很笼统的东西,它常常表现为是对一方作出法律上的让步,然而一线人员真的让步了,考核同样可以给你扣上一顶“不严格执法”的帽子。在一个上下话语权相当失衡的体制中,基层干部只能慨叹“人家嘴大,说啥是啥”。 最让下面无奈的大概就是“稳控”,你必须保证信访人在某时段不到某某地方去。这种绝对性指令可以说是报道出来的基层干部侵犯上访群众的根源,但是基层同样不要指望如果为了完成稳控任务而实施的行为会被接受,出了事情,还是你自己的。笔者就常常怀疑这种“干成事,别出事”的管理逻辑和“既让马儿跑,又让马儿不吃草”是差不多的。但即便知道这种逻辑的荒谬,处于体制末端的基层干部还得冒着险执行。 更荒谬甚至有些滑稽的东西还有,那就是所谓的“息诉罢访保证书”。信访人在所谓的敏感时期不上访还不算,下面还得在之前就将这份保证书交上去。至于保证书有什么意义,对信访人有没有约束力,制度的设定者似乎根本没有评估,他只是强令下面必须把保证书搞到手。你搞不到保证书不行,你因为让人家写保证书导致信访人情绪激化重新上访更不行,这咋办呢?这就逼得下面伪造保证书—当然,如果发现保证书伪造,板子还是少不了挨的。 不是法治胜利,也无多少正义 上面说的还都是传统意义上的信访考核,是针对一线部门实体处理之后的信访工作。后来推陈出新,又有了新的考核意向:你在处理问题之处就要评估当事人的信访可能程度!这其实也就是暗示下面的工作要以当事人是否上访为标准了,但是你要真的以此为标准,同样会被批判为“没有原则,姑息迁就”。 以上种种,可以归结到一点就是,不管什么原因,反正你们那里不能有人访,而只要有人访,就会被追究责任。有时候我就想,我们的信访制度除了能给信访考核部门对基层部门巨大的合法伤害以外还有没有其他作用?它似乎完全背离了它的初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信访形势随着信访部门权力的扩大而好转,它反而激发出相当多的过火、违法措施,更激励着基层部门对规则的动摇乃至放弃。 唐慧的“血酬”之所以大到让几乎整个湖南司法体制焦头烂额,正是拜信访考核制度所赐,我也承认舆论对司法的强力影响,但最终对基层司法构成致命一击的还是这种大象无形的信访考核。在考核、稳控的压力下,湖南地方对唐慧的人身自由采取了措施;但同样是这种压力,让湖南司法的权威和尊严荡然无存。这的确不是法治的胜利,也更谈不上多少正义。 在这种考核模式中,基层部门承担了过多责任,也挨了不少板子。我们常说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在这种考核模式下,地方的积极性如何发挥?我们还说地方各级组织要有战斗力,在考核观念如此模糊的情况下,地方上左右掣肘动则得咎,又怎么能够有战斗力?这也就难怪为何事件突发时,地方上总是习惯汇报之后听指示了,这不是他们无能,而是长期受虐之后的生存智慧。 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之端实在宁。假如我们能就唐慧事件,深入反思一下这个信访制度,以及由此涉及的地方组织建设,进而推进考核制度的变革,那可能就会真的推进我们的法治。 作者系基层法官 [声音]还原唐慧怎样才算专业? 西流 坦率而言,对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的头版报道,我的态度前后发生了一些变化。 面对批判声,南周人常常回应说,你们报道都没有看全,就急吼吼地跳出来骂。客观来说,恐怕多数看客都会中枪。新媒体时代,谁有这么多闲情逸致认认真真一个字一个字读完三篇长篇报道?我也中枪了。但我开始其实没有骂南周,反倒是挺他们。事实上,对唐慧这事儿的了解,我之前和大家一样也是碎片化的,知道对案件、对唐慧,媒体报道中、微博上都有各种争议,这事儿复杂无比。当唐慧诉永州劳教委一案胜诉时,我才从各种欢呼雀跃的边边角角中,突然意识到,怎么没有人提“幼女被迫卖淫案”本身了?再一细看,最终判决是两死四无期一有期,在近年最高法强调少杀、慎杀的背景下,直觉上判断,这绝对是极为罕见的重判啊!为此,我专门请教大状界,一位律师朋友很谨慎地说:我不了解案情细节,必须读了案卷才能说。无论如何,以一位媒体人的判断,我认为,这个被有意无意忽略的判决,很有报道的价值。问题是,在举国上下都为唐慧告赢劳教委而欢呼的当下,哪家媒体会有勇气做这个报道呢? 所以,当知道南周的唐慧报道出街引发热议,我心里的第一个念头实际上是为他们叫好的。在初读了第一篇主文《什么造就了唐慧》,我发了一条微博说,南周的报道很有勇气,不顺从民粹,难得;但操作细节上有瑕疵、在我看来,不应该太多纠缠唐慧本人的人品如何,这不是事情的关键;记者应该多采访司法界人士,专注于一个核心问题:“幼女被迫卖淫案”两死四无期一有期的量刑是否适当?必须用事实、证据说话,充分表达各方尤其是司法界专家的不同观点。接下来的逻辑才是,造成这种量刑结果的原因是什么?这就进入一些根本性问题的制度分析了,而且还是不能纠缠与唐慧的个人人品上。这个操作思路可能会更能站住脚。 但当我真正有空读完了三篇报道之后,我只有一个选择了—删除了之前挺南周的微博。具体的技术分析,媒体同仁宋志标在《南周唐慧报道是如何失控的》一文中已经分析得很清楚了,我基本赞同。我想在这里进一步分析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 根本的原因大概有两点:其一,南周想说出不同声音的愿望是如此强烈,以至于自己跳了出来当判官;其二;从记者到编辑,具体的新闻操作手段瑕疵太多,想表现新闻专业主义的诉求,但欠缺新闻专业主义的工具和素养。 在民意喧嚣的年代,在争议性的刑事案件中,往往参与的各方都有各自的agenda,邓玉娇案、药家鑫案、钱云会案,莫不如此。尤其在面对一边倒的民粹情绪时,媒体需要时时刻刻保持独立的头脑,不为外界的声音所绑架。这种独立精神是非常难得的。但是,你不能为了不同而不同;恰恰是,为了表现不同的声音,你要更加地独立,更加地冷静,万万不可自己跳出来,通过标题、行文、采访对象选择、采访素材选择等,急不可耐地表明媒体、记者的立场。观点和事实混杂在一起,这是新闻报道的大忌。 如前所述,在本案例中,我认为报道的重点应当抓住质疑强迫卖淫案的判决证据是否充分、量刑是否适当来展开,唐慧人品如何是次要的。从南周报道来看,记者太急于把唐慧拉下“神坛”,行文中充满了对其个人的质疑。这实在是本末倒置。在对案件的分析中,必要的时候对唐慧前后的行为进行客观描述即可。 可以比较的一个案例是财新《新世纪》周刊的《达芬奇案中案》。在这篇报道出来之前,各界同样是一边倒地骂达芬奇公司造假,却忽略了官方质检机构从未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达芬奇家居存在造假卖假问题。这篇报道并没有采访到关键的对立方,一是央视记者,二是家具质量纠纷中的消费者唐英。怎么办?记者的建议是,“尽可能拿到没有采访到一方的"沉默信源",不管是已公开报道,还是行政文件或法律文书,然后以其为主事实依据,就是把信息少的那一方作为主事实依据,以信息多的一方为回应。在缺憾中努力达到一种相对平衡,不仅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这种平衡的技巧是尤为关键。假定南周记者实在抑制不住还原唐慧个人的冲动,更专业一点的做法其实要反过来,更多地站在唐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然后再进一步去分析其复杂性,以及人物复杂性何来?与这个国家的政经社会环境有什么关系?如果是这样做,效果就会完全不同了。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