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961|回复: 0

[各地报道] 男子与孕妇扮夫妻拐卖儿童 车站被识破落法网

[复制链接]
beibei 发表于 2013-8-2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省广南县男子李永寿伙同孕妇杨秀玉,假扮夫妻欲将一名男婴从广南县八宝镇带到广东省惠州市出卖,在广西百色汽车总站搭车前往广东时被车站工作人员识破报警落网。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永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秀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永寿与被告人杨秀玉约好假扮为夫妻,欲将一名男婴从云南省广南县八宝镇带到广东省惠州市出卖,被告人李永寿许诺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辛苦费2500元给被告人杨秀玉。正当两名被告人带着该男婴到广西百色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欲搭乘前往广东省惠州市的大巴客车时,因总站工作人员发现两人形迹可疑,就把这对男女请到警务室里进行盘查。经盘问发现男子称同行女子是他妻子,但只懂得外号叫“小妹”,却不知道妻子名字,而女子却称男子是其表哥,只知道外号叫“二哥”,也不知道名字,再问这个婴儿是谁的?两人均语无伦次,车站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假夫妻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DNA鉴定,两被告人均不是该男婴的亲生父母。现被拐男婴已送百色市右江区社会福利院收养。被告人杨秀玉案发时正处于怀孕中孕期,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2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寿、杨秀玉以出卖为目,拐卖婴儿,其行为己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永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秀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秀玉是从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1-26 09:28 , Processed in 0.034844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