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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等着我》寻人妙招:两大提示帮助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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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9-1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报案提示:  ●凡是接报儿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立即要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婚案等,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起诉。
  法律依据:
  《拐卖案件立案规定》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第9条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第1条3款
  二、DNA采集提示: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打拐专项行动”规定的有关人员DNA样本的采集包装、信息填写、送交检验等。
  ●对于下列人员应当采集其血样和有关信息:
  1、经工作已经确认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
  2、解救的被拐卖儿童;
  3、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
  4、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
  5、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亲生父母。
  ●受理儿童被拐卖或者失踪疑似被拐卖等案(事)件的派出所、刑警队,负责相应填写《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以下简称《儿童信息表》)、《采集儿童父母血样信息表》(以下简称《父母信息表》),并派员陪同被采血人员到所在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集血样。
  ●县级公安机关未设立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由地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负责采集血样。
  ●拐卖案件采集血样费用由各级公安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儿童DNA检验技术应用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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