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076|回复: 0

[调查探讨] 河南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复制链接]
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9-2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郑州9月19日电(记者李鹏)近日,河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河南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2013年1月,河南省兰考县一场7名弃婴殒命的大火,引发了社会对“爱心妈妈”袁厉害是否具备收养资格的热议。由河南省省民政厅、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政府宗教事务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当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同时,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结案后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代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要及时发布弃婴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可以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此外,对于现有弃婴收留人或民办机构的处置,通知规定,对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收留人或民办机构,收留儿童中以孤儿、弃婴居多的,如其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并帮助其配置儿童成长必要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完善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等相关制度。在办理合办手续后,原有被收留孤儿、弃婴由合办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而对具备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但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或不具备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并将收留的弃婴一律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此外,通知还对具备法人地位的民办机构委托代养、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委托家庭寄养等安置形式予以了认可,并作出了详细规定。
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9/19/c_117431656.ht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6-16 04:53 , Processed in 0.034837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