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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那坡县两农民拐卖他国妇女均被判刑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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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10-8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讯(黄勇慷)  广西那坡县农民李志强、韩思远在南宁市打工,却将越南妇女带到南宁市并伺机卖掉,以此来获利,做起了拐卖妇女的“副业”,结果铛锒入狱。2013年9月30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李志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韩思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7月10日,李志强、韩思远以打工为名将居住在那坡县百南乡的越南妇女梁丁嫂、梁丁图和梁小妹骗到南宁,并住在李志强的租房。他们经商量后,让梁丁嫂和韩思远同居并一起外出打零工,然后伺机将梁丁图和梁小妹卖掉。期间,经他们两人介绍,先后有几批人次来看这几名越南妇女是否合适。2012年8月3日,李志强把梁丁图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在南宁市务工的卢候为妻,事后李志强将卖妇女得的钱分给韩思远2500元。而梁小妹因有精神病而无人愿意收买,李志强丢弃在南宁市区后至今下落不明。
    2012年11月,李志强、韩思远两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先后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逮捕,后被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志强、韩思远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志强参与拐骗、接送、贩卖妇女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思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可减轻处罚。李志强、韩思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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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3-10-1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那坡两男子以打工为幌子拐卖越南籍妇女获刑

正义网百色10月10日电(通讯员 方铭)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农民黎某某、韩某某在南宁市打工,致富本应靠自己的双手,可惜两人却鬼迷心窍,做起了拐卖妇女的“副业”,在那坡县百省乡将欺骗到中国务工的越南籍妇女带到南宁市并伺机卖掉,以此来获利,结果两人铛锒入狱。10月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韩某某以打工为名将居住在那坡县百南乡的越南妇女梁丁嫂、梁丁图和梁小妹骗到南宁,并住在黎某某的租房。他们经商量后,让梁丁嫂和韩某某同居并一起外出打零工,然后伺机将梁丁图和梁小妹卖掉。期间,经他们两人介绍,先后有几批人次来看这几名越南妇女是否合适。2012年8月3日,黎某某把梁丁图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在南宁市务工的卢候为妻,事后黎某某将卖妇女得的钱分给韩某某2500元。而梁小妹因有精神病而无人愿意收买,黎某某丢弃在南宁市区后至今下落不明。
  2012年11月,黎某某、韩某某两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先后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逮捕,后被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韩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黎某某参与拐骗、接送、贩卖妇女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可减轻处罚。黎某某、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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