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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重拳打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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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10-10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打击,打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今年3月,河南郑州警方在侦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时,发现贺某某等多人长期在云南、河南、河北等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郑州警方随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在深入侦查中,警方发现一个涉及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多省份有组织贩卖儿童的特大犯罪网络。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并召开专案协调会,部署涉案地警方迅速开展专案侦查。9月11日,公安部指挥河南、云南、四川、山东、广西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抓捕解救行动,成功摧毁该特大拐卖犯罪网络,贺某某、闫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深恶痛绝,公安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出重拳、下猛药惩治,获得了社会好评。而对“买家”往往网开一面,不予追责。作为买方,大多能善待被拐卖对象,有的双方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甚至有人认为买方花了钱也是受害者。《刑法》241条虽然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有失偏颇,也是过去“打拐”的短板与严重失误。

众所周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化,已形成利益链,而这利益的最终支付者就是买家。换句话讲,是买家的需求助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让一些人尝到甜头,铤而走险。可见,买家也难辞其咎。有句广告词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而对“打拐”而言,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过去的“打拐”不能说力度不大,却有如“割韭菜”一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潜在买家的大量需求存在,孳生了“拐卖”这一行当。因为历次打拐,都没有触及最终的买家,社会也便形成“收买”不犯法的荒唐认识,有此念头的人也便有恃无恐。有了这样的市场需求,拐卖就不愁“销路”,这也刺激了拐卖犯罪。这种依存关系不容漠视。一旦没有了“收买”,那拐卖将无处获取利益,自然就会放弃或终止。切不可低估“收买”的巨大危害性,从某种角度讲,它就是拐卖犯罪的“七寸”之处。打着了“七寸”,就是击中了要害,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表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我们刑法也是规定为犯罪的,但是规定的法定刑比较轻,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另外从宽的情节比较多。公安部在法律目前规定的情况之下,实际上在逐渐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以往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也是犯罪,但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公安机关将会重点加强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

但是,妇女儿童不是商品,不能买卖这一点,已经完全深入人心,所以公安机关加强惩办的力度,主要是加强立案,像过去有些可能认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但是没有严重情节,往往可能不立案了,不处理了。但未来可以讲,只要符合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这几个字的,原则上都会去立案处理。

http://www.s1979.com/video/20131009/10304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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