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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乞讨儿童法律需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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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盈盈 发表于 2009-5-3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街头行讨儿童多被拐骗收买 乞讨组织为博同情残害其身体

  本报记者 刘宏

  马路边、天桥上、火车站……或多或少,人们几乎都曾遇到过被“父母”抱着的幼小孩子、在旁边写有悲惨身世的孩子,还有更多的残疾孩子在那里乞讨。善良的人们可能从未想过,那些似乎总是在睡觉的孩子往往是被灌了麻醉药,大多数孩子背后都有犯罪组织控制,旁边的“父母”也并非亲生父母。每一个乞讨孩子的背后,都可能存在着拐卖儿童、收买儿童、组织儿童乞讨、非法拘禁、虐待、故意伤害等犯罪。


“六一”将至,民间反拐组织“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调查发现,大部分乞讨儿童都处于不法分子控制之中,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拐骗或者收买的儿童。这些儿童大部分遭受着暴力和虐待,每个乞讨儿童每天都有乞讨指标,不能完成则被体罚、挨饿,甚至拳脚、棍棒相加。

  公安部网站5月7日发布了一篇名为《如何识别身边的拐卖犯罪》的文章,列出街上如果有人带小孩乞讨、卖艺,但对孩子的健康状况漠视、孩子明显是被乞讨组织控制等几种特征,要求发现者通过110向警方举报。

  将持续到今年年底的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今年4月初就已经部署,专项行动在要求全国公安民警全力打击拐卖犯罪,破获拐卖案件的同时,特别要求开展对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幕后操纵者。

  不少人呼吁完善立法,保护那些没有自救意识和自救能力的孩子,严惩拐卖儿童、操纵儿童乞讨的不法分子。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专家。

  惊人现实

  乞讨儿童被喂服超强麻醉药

  22日下午6点,记者接通广东志愿者“仔仔”(网名)的电话时,他刚刚下课,跆拳道教练是他惟一一份有收入的职业,每个月10天课,剩下的时间他都在全国各地跑,营救被拐儿童。曾经当过兵的他从2007年至今,已经配合公安部门成功解救了37个被拐卖的儿童。

  与记者谈到被乞讨组织控制的被拐儿童时,他为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经历。

  去年2月的一天,他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在广州市天河区一个天桥下,长期有人带孩子乞讨,孩子总是在睡觉,怀疑其是被拐卖儿童。放下电话,“仔仔”立即赶过去。

  远远地,他看到在路边绿化带旁边坐着一个30多岁的妇女,两个孩子分别隔着一段距离被放在她的左右两侧,其中一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在睡觉,另一个三四岁的孩子坐在那里,眼睛却迷迷糊糊地闭着。二月份的天气还有寒意,孩子却穿得很少,好像也不知道冷,那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嘴唇冻得发乌。在妇女面前的地上,有用粉笔写着的求助原因。

  在她面前放了一元钱,“仔仔”开始蹲在那里以关心者的身份跟她聊天。盘问之后,“仔仔”怀疑孩子是被拐来的,就打电话报了警。

  看到警察过来,那名妇女迅速把一个袋子藏到身后的花丛里,袋子被“仔仔”搜出来交给警察后,发现这名妇女的身份证是假的,她和孩子被警察带走。直到上车,两个孩子的眼睛都是闭着的。“仔仔”后来听说这两个孩子是从贵州省拐来的。

  北京志愿者张志伟律师曾经是一位法官,是“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的法律顾问,长期关注拐卖儿童和流浪乞讨儿童问题。24日他在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很多利用拐卖儿童乞讨的组织怕孩子哭闹认生,经常会使用一种叫做“三唑仑”的麻醉药使孩子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这种药的药效是普通麻醉药品的数十倍,对人身体危害很大。

  除了给孩子喂服麻醉药,乞讨组织为了博取路人同情,还会使用残害儿童肢体的手段对待孩子,还有的被强迫卖艺等。一般一名乞讨儿童每月可以为幕后控制者带来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暴利。这些年龄很小的孩子没有任何自救能力,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在手中。

  查处困难

  “这是我的孩子”轻松搪塞检查

  3月中旬,志愿者“宝贝妈”(网名)在北京市玉渊潭公园连续几日看到一个拉二胡乞讨的5岁孩子,将其拍下来传到了网上。被广东省深圳市一位两年前失去孩子的父亲看到,感觉非常像自己丢失的孩子。

  几天后这位父亲来到北京,和志愿者一起在东单银街天桥下找到了这个孩子。但那位父亲却不敢确认。“我们当时要求他无论能不能确认都要一口咬定是自己的孩子,因为这样就会涉及拐卖儿童的刑事犯罪,公安部门肯定管,孩子也就有了脱离这种处境的希望。”张志伟说。

  跟公安部门联系好之后,民警在暗处,志愿者和那位父亲上前抱起孩子就跑,这时不知从哪里冲出来一名妇女,称孩子是她的。后来经过DNA比对,孩子不是那位父亲的。经审讯,孩子也不是那名妇女的,因涉嫌“组织儿童乞讨罪”,那名妇女被刑事拘留。张志伟告诉记者,这是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以来,北京市首例以该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案件。

  据张志伟介绍,由于国家没有授权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进行合理干预和强制,也未明确规定国家以何种行政或司法力量保障儿童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一般情况下,当地警方不会主动盘查儿童身份来历。面对好心人的盘问,操控孩子的人一句“这是我的孩子”就足以应付过去,而被操控儿童根本没有报警能力和意识。即使有人报了警,将乞讨儿童救出,由于儿童不能讲明家乡及住址,其治病和临时安置问题也使得相关部门难以处理,执法顾虑较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对于流浪乞讨儿童乞讨行为是自愿还是被操控很难分辨。”张志伟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采用“自愿原则”。但对于儿童而言,其行为能力受到智力、年龄等因素的限制,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求助,使得这类儿童在现实中成为救助制度的盲区。

  应对之策

  建议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

  实际上,我国通过立法对拐卖儿童、强制儿童乞讨行为的打击从未停止过。

  张志伟介绍,我国现有的保护儿童权利的主要法律包括: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但他同时指出,现行法律虽有相关保护性规定,但大多过于原则,没有责任主体,在具体执行中困难重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对于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责任人该如何承担责任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他建议完善法律,增强可操作性。

  由于刑法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手段行为限定在“暴力、胁迫”上,而儿童的识别和辨认能力差,容易受到不法人员的诱骗。张志伟认为,刑法将引诱、诱骗、利用、鼓励等手段排除在本罪之外,既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他建议,只要是利用、组织儿童乞讨卖艺就应构成刑事犯罪。同时,立法上不应给亲生父母利用儿童乞讨的特权。如果父母不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剥夺其监护权,并让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佟丽华认为,对于流浪乞讨儿童,政府有责任对他们实施主动有效的救助,查明他们的真正身份。而不应以“自愿救助”为借口放弃对这些没有自救能力的儿童的救助。另外,“孩子被解救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暂时或者长期的抚养,而我国目前的儿童福利制度只有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也不够完善。这也是导致现实中对于这类群体不能实施有效救助的一大原因。”佟丽华建议,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宝贝回家”的儿童照片库现在有3000多张,由志愿者在街头拍的流浪乞讨儿童照片库和家里人上传的孩子失踪前的照片库组成,比对照片是志愿者寻找失踪儿童的方法之一。

  张志伟认为这远远不够,他建议尽快由国家建立一个统一公开的失踪人口信息登记平台,每个失踪者的亲人都可以将失踪者详细信息进行登记,各地的公安机关、救助站、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社区都可以把自己收留或发现的孩子的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实现失踪人口信息共享。这样既降低了人们寻找亲人的成本,也降低了相关部门为供养这些人所花费的巨额支出。佟丽华对此表示赞同。

  街上被人带领乞讨、卖艺的小孩可能是被拐卖儿童的特征:

  ●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儿童伤痕及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将儿童放置在冰冷地面或曝晒,对儿童健康不管不顾;

  ●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采用铁锁、铁链等方式禁锢小孩手脚;

  ●仅有儿童躺坐在地上,不见大人踪影或大人躲在远处监视观察;

  ●乞讨的大人衣服整洁,而怀抱或带着的小孩却浑身脏乱;

  ●一名大人带多名残疾儿童乞讨。

  ———据公安部网站《如何识别身边的拐卖犯罪》

http://news.sina.com.cn/o/2009-05-30/09371570560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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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5-31 15:47
应该从根本上治理这样的犯罪,对犯罪人员处以重刑,从而根本上保护没有自救能力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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