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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广西那坡县三男子共同合谋贩卖女婴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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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10-27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百色10月25日电(通讯员 曹冬儒)广西那坡县三名血气方刚的男子而立之年却不思进取,不靠自己的双手劳动致富,却总想些歪门邪道来快速致富,竟然干起了拐卖婴儿的勾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跨省拐卖婴儿童案,三名合谋参与拐卖儿童者分别被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的一天,经李某某的介绍,广西那坡县农民张某和李某某一起来到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莫城小组一公路边,向一名自称是婴儿父亲的男子购买一名女婴,张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下。由于张某与李某事先已经策划好,购买婴儿当天晚上,张某和李某某将婴儿送至广西那坡县百都乡的李某家中,张某告诉李某:此女婴已花5000元购买,现交由其帮卖,卖得钱后再分给自己。几天后,李某通过他人介绍,将女婴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那坡县坡荷乡的妇女吴氏。事后,李某告诉张某,女婴只卖得3000元,然后付2900元现金给张某。张某付给李某某800元作为介绍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婴儿解救并安置在那坡县福利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参与收买、接送、中转儿童行为;李某参与贩卖、中转行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并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http://news.jcrb.com/Biglaw/CaseFile/Criminal/201310/t20131025_123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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