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谢小梦) 2010年3月,云南盐津庙坝派出所接到村民张强报案,称自己女儿失踪,于2006年3月17日出门至今未归,且与家中失去联系。后经查,其女张花是被她自己的姐姐和姐夫拐卖到了外地卖与他人为妻。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8月24日,被告人张青、罗大志夫妇以打工为名,说带被害人张花(系被告人之妹)外出打工,叫其带上户口薄,将被害人张花从云南省盐津县带到四川省筠连县自己家中,并为被害人张花取了别名,十多天后,被告人夫妇将被害人张花“介绍”给李刚作儿媳,但要6000元钱,且不能认娘家,李刚未同意。后被告人夫妇将被害人“介绍”给李铁柱为妻,李铁柱给了被告人夫妇4000元钱。2009年大年三十晚,被害人张花借机打电话与其叔叔联系,说要回家,2010年3月,被害人父亲向盐津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青夫妇以出卖为目的,以打工为名将被害人骗出,出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罗大志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张青有期徒刑3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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