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在云南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帮助下,河口口岸,淮北市烈山分局刑警大队三名民警顺利将两名越南被拐妇女交接给越南警方。 几个月前,宋疃派出所和烈山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分别遇到一名20多岁身材矮小的女性,“惊恐的眼神、不同的异乡口音”直觉告诉民警,“她们是被拐卖了!”于是,民警赶紧将她们带回派出所,随后又与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取得联系,民警们一致认为应该先弄清是怎么一回事? “吱吱哇哇”语言不通、文字不通、光靠手势,民警很难弄清楚她们到底想表达什么?以前在辖区内从未遇到此类案件,民警着急了:看上去是越南人,但是无法正常沟通,怎么才能知道她们具体是哪里来的?遣返工作一直无法正常进行,刑警大队民警四处寻找,终于找到一名精通越南语的翻译。 原来,这两名越南妇女叫王氏守(音)和罗氏延(音),两人互不相识却又有着相同的被拐经历。2012年,她们轻信熟人,跟着各自的“熟人”来到淮北市“打工”,刚来到没多久,“熟人”露出了真面目,转手把她们卖了!被卖的日子里,这两名妇女时时刻刻想着要逃走、要回家,抓住买家看管松懈的空隙,两人终于逃了出来。“我们想要尽快回家”王氏守和罗氏延留下眼泪对民警说。 了解情况后,民警们一边把这两名被拐妇女安置到市救助站,一边开始着手处理送她们回家的工作。民警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联系沟通,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又在市刑警支队协调下,与红河州刑警支队打拐办取得联系,查询相关信息,多方互助帮忙,一切准备就绪。 今年11月12日下午,在两名女民警和一名男民警的护送下,王氏守和罗氏延踏上了回乡的火车。一路上,两名被拐妇女有了笑容,民警给她们买了许多好吃的,即使语言不通,仍陪她们聊着天,“别担心,我们一路送你们回家,很快你们就能见到亲人了”,“到家好好生活,别再乱跑出来了”民警用手势比划着,王氏守和罗氏延明白地点了点头。 11月14日,到达河口县后,当地民警积极与越南警方联系,当日下午,越南老街省公安厅民警将她们接回家,分别的时候,王氏守和罗氏延用中文对一路护送的三名民警说着:“谢谢!” 相关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淮北晨刊 记者雷蕾 通讯员牛婷婷 张其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