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监护权仅是“破”,对未成年人最重要的还是“立” 据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受到不合适待遇甚至致死的事时有发生。在人们还未遗忘南京女童家中饿死、贵州男孩垃圾箱内取暖中毒致死等时,近日西安女童在家中死亡的事件又摆在前台。 在一个转型社会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完全依靠道德,由于法律漏洞、物质化及生存境遇等原因,一些人的道德及责任感正消逝,这既包括一些嫖宿幼女的地方官员,也包括人贩子,更包括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 目前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家庭保护居于最重要位置,子女更多是家庭的一部分,未成年人的个体性与权利并不明显。比如古有整个家族倾囊相助家族子弟考取功名,而今天的家庭依然在子女教育与保护方面起着主要作用。问题就在于,转型经济体中,传统道德的消逝,又恰伴随一些家庭逐步“瓦解”,令这些家庭的子女无法得到保护;留守子女,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精神上不能相伴尚且不表,对一些未成年人来说,身体得到保护目前都存在问题。 法律保护应被置于首位。探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首先应推动修法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应明确规定惩罚措施,现时引导性、原则性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社会形势。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应适用于那些有权势的人,克服这些阻力,尽快修法和立法。因为对这些受害未成年人来说,其父母是相当无助的。至于媒体关注的可能剥夺监护人监护权等规定,可以探讨,不过据相关决策者的说法,它可能更多起到一种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剥夺监护权仅是“破”,对未成年人最重要的还是“立”,剥夺以后呢?假如未成年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而恶化呢?法律完善之后,对接的应是社会机制,即“兜底”责任。在这方面,应充分鼓励社会力量及民间组织发挥更多作用,应多发展针对儿童的社工组织,并不断做到专业化,政府部门负责提供规则。这应是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的方向。社会对接如果没准备好,仅是剥夺一些人的监护权是没太大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