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4岁的赵某已婚并育有两女,因家庭生活拮据,竟动起了贩卖人口的歪脑筋,并经朋友牵线,认识了张某。2013年5月,与赵某大女儿同龄的越南籍少女及其妹妹在越南境内被张某强行带至中国,交予赵某寻找买家。经电话联系后,赵某将两女孩带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由其接头人盘某组织出卖。
据了解,盘某当时联系了有购买意向的殷某父子,双方决定以4万元的价格,将越南姐妹中的姐姐卖与殷某为妻。在交款领人前,警方收到群众举报,将盘某抓获,越南女孩被及时解救。当盘某接受警方讯问时,其接到赵某索要贩卖所得的电话,警方随后将赵某抓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表示,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中,拐卖一方应当依法判处刑罚,购买妇女的一方也触犯了法
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收买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存在非法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有伤害和侮辱等行为、收买后又出卖的,均应当依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殷氏父子为娶妻续香火,选择购买妇女的手段,也是棋行险着,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由于其尚未完成购买行为时该少女已经被解救,又无侵害其他人身权利的事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http://news.163.com/14/0323/08/9O0QCE6T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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