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兴业县的黄某连、林某为了获取中介费,不惜犯法参与拐卖儿童,面对铁窗,她们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某连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月份,杨某海(已判刑)与一名怀有身孕的妇女同居生活,期间杨某海已产生待该小孩出生后出卖的想法。该孕妇于2013年3月31日8时15分在贵港市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2013年5月19日杨某海通过黄某连、林某和黄某清、黄某财、蒙某山(均已判刑)的介绍,以人民币6万元将该男婴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收养,罗某某分别给被告人林某、黄某连2500元介绍费。案发后,公安民警从罗某某处解救该男婴并送至贵港市福利院抚养。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连、林某为谋取利益拐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受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黄某连、林某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联系买主,构成拐卖儿童的共犯,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林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黄某连时具有立功情节及案发后两人主动退回中介费、认罪态度好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