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真实的事,不是编故事,中央电视台一法制节目有报道,大家可以去查看。一未满18周岁高中毕业女生拐卖了要拐卖她的人贩子,一审被判3年,二审判免于处罚。”(3月28 新华网) 从媒体报道来看,事件的经过大致如下:女生刘慧,刚高中毕业,去城里玩,准备回家时,在车站被小偷把钱包偷走了,“好心人”刘梅帮她买了回家的车票,并设计把她拐卖给“舅舅、舅妈”村的“脏夕夕男人”;好在小姑娘聪明伶俐,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了,于是又施“反间计”把刘梅卖给“一只眼”,并收取了500元的介绍费;而“一只眼”更不是省油的灯,不仅将刘梅QJ了,还又将其卖给了同村的光棍李大拐… 从整个事件来看,不亚于一惊险刺激的悬疑剧。最后的结局似乎也很圆满,相关犯罪人员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也合乎大众“恶人有恶报”的意愿:“ 检察院对这系列人犯提出起公诉,刘梅专门从事拐卖妇女儿童,已经拐卖五六个了,被判无期徒刑;“舅舅”、“舅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独眼龙以QJ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18年;李大拐收留被拐妇女,被判两年…” 但在笔者看来,整个事件难见令人高兴的“元素”,至少它折射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极差的现实:一方面,“出场”的7个“人物”,连同小女生刘慧,全部参与到拐卖人口这一犯罪行为中,没有人意识到自己是受害者,还是犯罪者,事件的整个过程都显得自然而然,没有一点警觉;另一方面,少女刘慧,明显是“防卫过度”,一个即将成年的高中毕业生,本是受害者,并以自己的伶俐脱离了虎口,却因想“报复”人贩子,贪取500元小利,竟也充当起了人贩子,这难道是一个高中毕业生正常的思维?这难道不是一个知法犯法者的悲哀? 当然,四个人贩子是罪有应得,但对女生刘慧、光棍李大拐等人来说,这应该是其人生的一堂敬示课。确实,有效打击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需要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需要我们强化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保护好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同时,也需要我们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识辩拐卖行为,正确处理所遇到的拐卖行为,不参与,多报警,做到不被坏人利用,即便“正当防卫”,也不宜防卫过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