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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中国未成年人遭侵害仍频 乡村奸淫幼女犯罪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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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封雪狼 发表于 2014-9-2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孩子是天使,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孩子,保护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
  未成年人,在我国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作为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诸多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未成年人处在身心成长阶段,他们的防范能力和权益保护能力相对较弱,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哪些较为常见的受侵害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又是如何规定予以保护的,本文为您解读孩子权益受侵害时如何依法处理。
  儿童街头乞讨政府应主动救助
  9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在江苏省南京市红山动物园地铁站和燕路出口,有一名小女孩,跪在地上乞讨,在她的前面写了几行字,大致意思是父母生病,无钱吃饭,希望好心人能够施舍帮助。
  这是记者每天乘坐地铁下班的必经之路。印象中,以前就见过这个小女孩有在此乞讨的情形。于是,记者上前询问,但是,无论记者说什么,这名小女孩儿自始至终都没有搭话。目测,她也就十一二岁的样子,个头在一米二左右,皮肤有点儿黑,体型消瘦。
  “未成年儿童流浪,往往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动流浪,一种是被动流浪。如果是主动流浪,那么有可能被父母遗弃,或者是父母及监护人监管失职;如果是被动流浪,那么可能这名儿童是被拐卖的,这就涉及刑事犯罪。”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颇有研究的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安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赖安君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这里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是法律规定,不是口头要求。所以,未成年人街头乞讨,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赖安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上述条款,直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而且,未成年人流浪,也损害了他们的受教育权。”赖安君说。
  那么,如果发现未成年人乞讨,又该做些什么?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此外,还将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过量罚写作业涉嫌变相体罚
  丁先生的女儿今年10岁,在一次英语作业中,由于女儿写错3个单词,就被老师每个单词罚写50遍。“其实这个单词,女儿会写,只是因为小孩子一时马虎,写错一个字母。这种惩罚方式,我觉得值得商榷。”他说。
  据记者调查了解,除丁先生遇到的情况外,现在一些中小学校都存在不少变相体罚现象,比如罚写抄课文100遍、课后布置大量作业、寒暑假补课、罚站等。
  “现在直接体罚的现象非常少见,但是变相体罚仍然存在。上述情况,严格意义上说都属于变相体罚。”赖安君说,这些情况家长也都知道,也非常清楚,但是他们往往得过且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说到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有一件事情发生在我儿子身上。”据赖安君介绍,前不久,他儿子所在高中举办龙舟比赛,老师让他儿子参加,他儿子不会游泳拒绝参加,但老师却对他儿子说“没事,我给你多买几份保险”。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家长不应坐视不管,而是应当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投诉,及时纠正相关老师或是校方的错误行为,同时,也不要忘记加强孩子的普法教育,及时告知孩子哪些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让孩子能够意识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目前很多普法课更多的是在讲学生应当在生活中如何守法,却忽略了他们最该关注的自身权益保护问题。
  加强性教育预防女童被性侵
  除了流浪儿童、变相体罚等问题,目前女童遭遇性侵的问题也广受关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到无锡打工的赵某,发现住在出租房里的外来打工人员防卫意识较差,便来到女孩小敏家中,见到小敏一人在家,赵某问是否有房子出租、父母何时回来,小敏说要傍晚5点多。
  随后,赵某开始对小敏动手动脚,还朝小敏脸部打了一巴掌,小敏害怕,赵某就去扒小敏裤子,并最终将小敏强奸。后赵某又在小敏家里翻找财物,未找到就离开了。几天后,赵某又以租房为名进入女孩小芳家中,见小芳父母不在家,赵某把门关上,拿出水果刀,威胁小芳,对小芳进行了猥亵。随后,赵某又从小芳家中抢走1000余元。
  最终,赵某被北塘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这起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不法分子受到应有惩罚。”赖安君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亦有明确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吉林、江西、山东、河南、重庆、甘肃6省市进行检查,发现目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较为突出,且多发生在一些乡村或偏远地区。被害人多数为在校学生,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被害前不懂保护自己、被害后不会去告发是此类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位教师反映,学校从未开设过关于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措施的课程。
  “学校应当聘请专职教师教授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和性知识,并将这两门课程纳入学校课程计划,计入学生年度总成绩。”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但自我保护意识却很薄弱,科学的性知识可以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犯。(记者马超)http://news.cnr.cn/native/news/201409/t20140921_5164750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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