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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收养法过于严苛或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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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4-10-2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日前,增城两岁多的男童杰仔被拐骗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好在警方迅速破案,杰仔得以与父母很快团圆。对于拐骗杰仔的嫌疑人来说,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审判。为何屡屡发生的儿童被拐骗、拐卖事件,昨日有法学专家分析了其背后的症结。
  拐卖与拐骗儿童刑责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以暴力方式绑架、造成儿童重伤、死亡等情形,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近来,国内有多起因情节严重而判死的案例。今年5月16日,曾经震惊全国的“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院一审宣判。1名主犯犯拐卖儿童罪被判死刑,1人被判无期徒刑,另22人分获不等的有期徒刑。该团伙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2010年至2011年共贩卖男童20余名。
  此次增城儿童被拐骗事件中,由于嫌疑人是以收养“传香火”为目的,并非买卖牟利,很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拐骗儿童罪。依照刑法规定,这一罪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松林表示,拐骗不以出卖为目的,有些人出于传宗接代甚至是喜爱孩子而拐骗小孩,这一行为给孩子家长造成了伤害,但对孩子的伤害,相对于拐卖而言较小,刑法上认为其罪责没那么严重,因此才产生了与拐卖的刑罚差异较大的结果。
  收养制度过于严苛
  从刑罚上,惩处已经足够严重,为何却阻挡不了拐卖、拐骗者伸出罪恶之手?
  此前有法律人士表示,从以往的此类案件看,一定程度上与所谓“供需矛盾”有关。有的因为家庭原因养不起孩子,有的则因为观念问题需要找人传宗接代。
  徐松林就认为,拐卖、拐骗儿童事件频发,不全在于刑罚的打击不力的问题,还有社会观念、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例如计划生育问题,性别比例问题,有些偏远地区男女比例失调,造成一些男性没法结婚,又希望传宗接代。而收养法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规定都过于严苛,导致了一些人选择非法途径。
  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该法同时对收养条件也作出了严格规定,比如有抚养教育能力,年满35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等诸多条件。
  因此有专家认为,或许应该考虑进一步改进收养制度。
  拐卖儿童案例
  广西黄清恒等24人跨国拐卖儿童团伙,共贩卖男性儿童20余名;1人死刑,1人无期徒刑,另22人分获15年到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
  河南谭永志等37名被告人拐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先后拐卖28名儿童;主犯被判死刑,15名购买者也分别获刑。
  山东苏某等20人跨省贩卖儿童案,先后贩卖儿童33名;一人被判死缓,3人判无期徒刑,其余人为有期徒刑。
  今年年初,广东高要一名村妇拐走同村儿童,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女子以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
  今年10月,山东男子薛某以6.6万出售儿子,后被抓获,目前尚未判决。
  今年9月,从四川到山东荣成打工的一对夫妻将刚出生的女儿以2.8万元出售,目前尚未判决。
  拐骗儿童案例
  2012年6月,广州女子高某为报复刘某,趁其不注意骗走其3岁的孩子,后因孩子哭闹被民警盘查抓获。高某获刑6个月。
  2012年8月,佛山一女子宾某在出租屋内见邻居4岁男童可爱,将其带至广西姐姐家,后民警将男童解救。宾某获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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