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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收“营养费” 儿子“送人” 吉安一对夫妻被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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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4-10-3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吉安讯 刘玮、欧阳笃光、信息日报记者彭晓华报道:吉安县凤凰镇石塘村的肖某和喻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无钱缴清医院的剖腹产费用,竟将刚出生的亲生儿子卖了换钱。

28日,吉安县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并对涉嫌犯罪的肖某和喻某以及拐卖儿童的曹某、黄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记者了解到,购买肖某和喻某男婴的黄某,系一名离异女士,家住吉安市吉州区。而曹某则是肖某的朋友,买卖中的中介人。2013年,肖某和喻某就已生育了一名男孩,但在今年年初,喻某又怀上了第二胎。10月21日,喻某在医院剖腹产生下第二名男孩。入医院生产时,夫妻两人身上仅有数百元钱,而剖腹产费及住院费高达数千元,于是两人商议,将男婴送给别人抚养,收钱来支付住院的费用。

10月26日,曹某联系上了一名收养人黄某。当晚,黄某与肖某夫妇及男婴见面后,肖某向黄某开价5万元。后经曹某协调,最后谈妥了23500元“营养费”。27日上午,经对男婴体检确认身体合格后,黄某将现金付给肖某夫妇,曹某则获得了2600元介绍费。当晚,肖某的父亲见刚出生的孙子不见了,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吉安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而且凡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都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作者:彭晓华http://news.163.com/14/1030/05/A9PHH3IM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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