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龙岩11月20日电 今天下午,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被告人黄某亮因多次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儿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追缴收受的4000元违法所得;其余5名被告人也均被法院确认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正月,被告人吴某开欲抱一男孩来抚养,向被告人黄某亮提及,被告人黄某亮通过嫁到江西的一女子介绍,电话联系到一专门帮人介绍小孩的江西男子陈某恒(在逃),并答应帮助被告人吴某开联系。后被告人吴某城、吴某本分别找到被告人黄某亮要求其帮助联系男孩。被告人黄某亮先后于2012年农历二、三、四月三次联系陈某恒,并驾驶汽车载被告人吴某开夫妇、吴某城夫妇及吴某本等人一起到江西省宁都县某地,他们分别以人民币4.5万元、6.39万元、5.3万元的价格收买了三名男婴。而被告人黄某亮分别收取被告人吴某开夫妇、吴某城夫妇及吴某本的红包1000元、1500元、1500元。 2013年12月3日、5日、6日,被告人黄某亮、吴某开夫妇、吴某城夫妇及吴某本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收买的三名男婴分别被吴某开夫妇、吴某城夫妇及吴某本领回照顾,公安机关已将三名被收买男婴的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中,公安机关正在寻找被拐卖儿童的父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开夫妇、吴某城夫妇及吴某本5人以自己抚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被告人黄某亮明知他人收买拐卖儿童仍向其提供帮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中被告人黄某亮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多次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儿童,应当从重处罚;其余5名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解救,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陈志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