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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情形或失去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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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4-12-25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情形或失去监护人资格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严重情形的监护人,将被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警方可在紧急情况下带离孩子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如果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指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被带离,应根据现场的情形判断。第一种情形是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根据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做出判断;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人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要通过了解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有暴力倾向,或者长期酗酒、吸毒,精神异常等情况进行判断;第三种情形是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因素判断。
  民政部门是“兜底”监护人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将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后,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闫正斌说,根据意见,如果亲属不接收,民政部门有兜底救护责任。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表示,国家监护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
  法院可禁止监护人接触未成年人
  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未成年人被带离后可能遭受的监护人的伤害,意见规定,临时照料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应该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人身保护裁定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还可以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接触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定,法院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监护人资格可以有多个申请主体
  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多个申请主体,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所在地村(居)委会可以,父母所在单位可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也可以提出申请。
  胡云腾表示,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审慎行使,即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但是意见也规定,具有3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3种情形一般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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