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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拐卖儿童,罪在“拐”不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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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5-1-2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1月11日,几名被解救的婴儿在云南省开远市儿童福利院内玩耍。 (新华社记者 蔺以光/图)


山东破获一起贩婴大案,可怕的是,多数婴儿是被亲生父母自愿买卖的。拐卖儿童,罪恶的根源何在?罪在“拐”不在“卖”吗?
如果中国可以改善现行的儿童收养官方垄断制度,让父母和收养者能自由、合法地对儿童的抚养权转让,可能会减少大部分的儿童拐卖案件。
“知道”(nz_zhidao)为你讲述拐卖儿童的根源和中国儿童收养制度的问题。
日前,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儿。3岁的婷婷被亲奶奶和姑姑以4.2万元卖给人贩子,到目前为止,只有她一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其他婴儿大都因为被亲生父母自愿买卖,这给找寻其亲生父母带来了难度。
根据警方介绍,人贩子租赁废旧工厂,让这些孕妇在这个地方生活,一直到生产。该“产房”通过各种渠道和孕妇达成协议,让孕妇从全国各地前来该处生产,分娩后婴儿卖给人贩子。人贩子再出售给买家(收养人),女婴价格为6万多元,男婴为8万多元。
无独有偶,1991年,年仅4岁的孙斌在父亲卖菜的菜市场内,被人从四川成都拐至江苏徐州。2015年1月13日,已经28岁的孙斌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终于与亲生父亲和从未谋面的妹妹一家团聚。
从小得知自己被收养的孙斌(改名房某)寻亲愿望很强烈。2014年10月,孙斌主动要求江苏省南通市某派出所采集了其DNA。1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打拐办通知,该派出所采集的房某血样,与被拐儿童孙斌的父母血样所检遗传标记符合遗传规律。
根据现行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犯罪的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上述两个案例中,对人贩子适用这一罪名没有问题。为人父母者,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拐”儿童的根源何在
不过,理论上,亲生父母卖掉子女的,也可以按此治罪,但问题就来了:亲生父母是“卖”自己的子女,却谈不上“拐”。收了钱之后,父母是自愿把子女的抚养权转让的。即使把被卖的儿童解救回来,父母也未必愿意接纳。一方是不爱他们的父母,一方是爱他们的养父母,与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这些儿童的成长呢?有什么更好的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这些儿童的权益与福利?
更大的问题是:如果把民间自由自发的儿童抚养权转让非法化甚至入刑,那就意味着儿童抚养权转让将成为“黑市”,导致转让价格高企,进而导致更多的儿童被“拐”。没有法律保护与监管的黑市,势必充斥强制与暴力。简单说,“拐”的主要根源是“卖”(儿童抚养权民间转让)的非法化。
为什么儿童抚养权转让会非法呢?还得从中国目前的儿童收养体制说起。中国目前事实上存在儿童收养官方垄断制度。
在中国,儿童福利院对儿童收养的垄断并无法律条文的明确授予,“收养法”中也没有收养儿童必须经过儿童福利院的规定。但“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作为收养被遗弃儿童的官方机构,本来就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事实上就是,不通过儿童福利院或至或不向其缴纳“赞助费”或“慈善捐赠”,“合法收养”很难办得成,人家不给你盖章和行政许可,相关的手续就走不下去。
儿童福利院基本上垄断了儿童收养的合法供给,其必然结果制造了垄断租金。
2011年5月,媒体报道了“邵氏孤儿”事件:从2000年以来,湖南省邵阳隆回县,至少近20名婴儿被以“非法收养”的理由从农民手里交到当地儿童福利院。实际上,这些儿童有被私下收养的,但相当多的一部分是农民亲生的,甚至包括没有违反计生政策的“合法”婴儿。这些孩子被统一改姓为“邵”,部分已被海外收养。海外收养者是要交一大笔钱。
其实,这个垄断租金,叫什么都行。一开始就叫抚养费或赞助费,不过媒体对儿童福利院收钱普遍不满,如江苏南通和陕西安康的儿童福利院都被曝光过收养儿童要缴赞助费。不过租金在那里,不收怎么行呢,那就搞“自愿捐赠”吧。
例如,2009年网络上出现了帖子《为什么收养孤儿要交给福利院高达数万元的费》。主管的湖南常德市民政局对此答复,称“经调查,福利院确实在领养儿童时积极引导领养家庭捐赠款物,为领养孩子的其他兄弟姐妹改善条件。因工作不细致,管理不完善,福利院个别工作人员或保育员信口开河,没有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可能引起部分家庭误解,对此深表歉意,并将加强管理。福利院接收捐赠与领养不存在一对一的关系,也没有强行收取”。
又例如,在邵氏孤儿曝光后,媒体专门调查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情况,2011年5月23日,南昌市收养中心二十多名中国儿童被外国人领养,每份协议都有“乙方自愿向甲方捐赠35000元”的字样。自愿捐赠?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而且,就收养程序而言,中国国内收养比外国人国际收养要难得多。中国现行“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儿童并没有同样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儿童,据称只是为了防止借收养逃避计生,问题是,难道不可以借助DNA检测确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没有亲子关系吗?
现行儿童收养的垄断制度及对国内收养权的限制,把一大部分需求宣布为非法,实际上基本上等同于把民间抚养权转让界定为非法,这就必然造成地下市场的繁荣,旺盛的需求与高价的诱惑也必然催生更多的拐骗儿童事件。
2014年11月6日,这是铁路民警在云南省开远市儿童福利院与被解救的婴儿在一起(9月4日摄)。 (新华社/图)

用自由收养来打拐
我们分析一下儿童收养市场。
从供给方看,总有一些成年人没有能力或意愿抚育自己的孩子,原因无非是未婚先孕、家境贫寒或者家庭变故(如父母一方丧失劳力或死亡)等。如果没有被人收养,这些孩子可能被抛弃,成为孤儿,甚至不免冻馁而早夭。或者如果这些父母被强迫抚养自己的孩子,孩子往往不能得到正常的营养和教育,甚至被虐待,有较大的概率将来成为社会问题。
这样的孩子被收养、越早被收养,对生父母、对孩子本人和对社会来说都是幸事一桩。
从需求方看,总有一些家庭,夫妇由于工作等原因错过了生育年龄,或由于有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他们就会在试管婴儿、“代孕”和收养孩子等选项之间做出选择。中国人口协会《2012年中国男性精子质量调查白皮书》显示:全国约有4000万的男女患不孕不育,约占人口比例为12%-15%。此外,全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失独家庭。也有一些家庭有自己的孩子,仍有意愿和能力收养别人的孩子,美国家庭来华收养儿童很多就属于这样的情形。
要是有自由且合规的民间儿童抚养权转让市场,供需双方有可以有效匹配。例如,中国传统就奉行自由收养,其中过继是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又例如,乔布斯的未婚先孕的大学生父母把对他的监护抚育权利转让给他的养父母。
要是目前的儿童抚养权官方垄断与对国内抚养的不当限制被取消,回归自由收养,那儿童收养的非法市场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既然合法供给能够满足收养需求了,那对拐骗儿童的激励就大大减少了。
在自由收养之下,儿童福利院当然可以继续办,继续提供儿童收养服务,但收养并不需要必须经过儿童福利院,也可以通过市场自发的中介来撮合,还可以供应方与需求方直接达成合约。
可能会有人对生父母收钱才把孩子抚养权交给养父母这一点感到不舒服。不过,其一,生父母不一定收钱,例如乔布斯的生父母把孩子交给养父母时,并没有收钱,只是要养父母承诺必须给乔布斯上大学。
其二,收钱也不是问题。生父母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无可厚非,也可以借此鉴别潜在收养方的经济能力。纵使生父母没有养育孩子的意愿或能力,他们也比其他任何人更关心自己孩子的福祉,就如乔布斯生父母为自己孩子所做的那样。实际交易的结果并不会总是(甚至在多数情形下不会是)价高者得。一般而言,生父母肯定要比较对家的家庭情况以确定哪家对自己的孩子成长和前途更有利,而不是钻在钱眼里。纵有贪钱的父母只看重钱,出价最高方也体现了较高的收养诚意,就像钻石比鲜花对女孩子的诚意更高一样。
在儿童收养市场上,供给方和需求方根据自由合约互相匹配、互通有无,其结果是被收养的孩子在养父母那里通常会得到比在生父母那里更好的营养、教育和成长条件,被收养孩子的经济与社会境况会更好,这就是自由与自愿的威力。自愿的交易,哪怕不涉及任何金钱,也必定是有利于双方的。就儿童收养而言,不仅有利于生父母和养父母,更有利于儿童。
如果自愿自发自由的合约在儿童收养上是有利于儿童的,我们有什么理由阻止这样的合约呢?阻止交易反而造成黑市与拐骗儿童盛行,这伤害了儿童的权益。
当然,儿童抚养权可以自由而合规的转让,只是意味着减少了大部分拐骗儿童事件,并不可能杜绝所有的拐骗儿童事件,余下的部分就只能靠儿童失踪早期干预系统及法律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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