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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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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3-2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8个典型案例(其中6个牵涉到拐卖儿童)。据介绍,近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在持续高压严惩的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会议同时也指出,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包括“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等。
拐卖妇女儿童多数被判刑5年以上
记者2月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下降幅度明显。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惩治。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
据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如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拐卖妇女迫为“人妻”的犯罪仍时有发生,拐卖、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的犯罪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拐卖、拐骗外籍妇女的犯罪在部分地区有增多趋势。
孙军工表示,人不是商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严禁以任何理由买卖。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拐卖、收买犯罪,也不论所针对的被害人性别、年龄、国籍,人民法院均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法院还将根据犯罪形势的新变化,研究调整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基本人权的司法保护,为预防、惩治拐卖犯罪做出新的更大努力。
“生离”悲剧制造者罪当几何?
人间悲剧,莫过于骨肉分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2月27日发布了8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杜国强和法官赵俊甫对案例进行了点评。以下是其中6个关涉到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案例及法官赵俊甫的点评。
案例一:20年拐卖妇女儿童30余人
【基本案情】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伙同他人在广西等地先后将向某某(女,时年22岁)、廖某(男,时年1岁)以及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10岁男童拐带至广西、福建等地并出卖,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蓝树山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案例二:贩运手段恶劣致被拐婴儿死亡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08年,马守庆伙同他人从云南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山东等地,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1名女婴在运输途中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守庆已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
案例三:强抢婴儿贩卖
【基本案情】2004年至2012年,孙同山伙同他人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其中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6名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
【法院判决】法院判处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法官点评】本案拐卖团伙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贩卖的现象,不仅从同伙手中强抢婴儿,亦从父母手中强抢。父母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四:父亲卖掉仨儿子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3年,邢小强在妻子陈某两次怀孕后均与他人约定卖掉婴儿。最终卖掉妻子先后生下的一对双胞胎男婴和一名男婴,先后得款2万余元和1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小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亦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点评】目前,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的现象仍多发高发。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案例五:利用孕妇通过互联网贩婴
【基本案情】2010年和2013年,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待产,后单独或伙同其他人将3名男婴分别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出卖。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
案例六:收买被拐儿童获刑7月
【基本案情】2013年,李侠将陈某某(不满2周岁)盗走后冒充其母亲在网上发帖,欲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某“送养”。孙泽伟付给李侠4万元后将陈某某带至家中。公安机关已将陈某某解救送还亲属。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孙泽伟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点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客观上诱发、助长“人贩子”实施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声音
天下无拐需各方持续努力
甘如饴
长期以来,因为种种原因,被拐儿童及其家庭一直是个未被关注到的群体。与之相对应的是,普通民众对拐卖儿童的危害及打击人口拐卖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不过,让人欣慰的是,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广泛报道、公安部门的大力宣传、社会公益人士的积极参与,包括影视行业人士的加入(例如以防拐打拐为主题的电影《亲爱的》感动了无数人,也让更多的社会人士得以了解这一群体),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拐卖人口给家庭、社会、国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积极向身边人传播防拐知识,为疑似被拐人口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而作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自我保护能力弱小的儿童,毫无争议,是防拐打拐的重点保护对象。这就需要儿童的监护人切实履行自己监管的职责,时刻紧绷防拐之弦不放松,掌握日常防拐常识及技巧,例如在公园、商场等易发生儿童被拐案件的场所加强防范,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教授其基本的防拐能力,例如教会孩子如何不向陌生人透露隐私、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礼物、不跟陌生人走,以及遇到危险如何求救、如何辨别穿制服的公安、保安等人员。不仅父母,物业、社区、学校等都应当具备一定的预防儿童被拐的应对措施。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提高自身防拐意识、掌握防拐打拐的一些科学做法,是包括父母在内的每一个人应当修炼的基本功。
在国家层面,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进步。但实现天下无拐的道路还很漫长,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通报中所说,需要继续不遗余力地加大对拐卖儿童案件各个环节的打击力度,不仅是拐卖者,对于收买者,也需要依法惩处,促使这部分群体不敢觊觎有可能是被拐卖来的儿童,从源头上切断拐卖者的利益链条。此外,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逐渐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法律促进公平正义的威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http://www.gdga.gov.cn/nffz/http_www.nffzb.com/html/2015-03/02/content_389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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