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帮别人找对象,不料却触犯刑法招来刑罚。近日,南阳市西峡县法院以被告人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3年春,程某为帮同村的周某找个合适对象联系沙某(另案处理),李某、曾某两名镇平妇女撞见迷路的弱智妇女曹某,便与沙某协商将曹某卖给周某。2013年5月17日早上,在曹某亲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某、曾某、李某以及沙某等人在镇平县汽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曹某卖予周某为妻,当场交易后,程某、曾某、李某以及沙某等人现场分赃,程某回去后,周某又给程某200元现金作为谢礼,2014年10月29日,曹某发病,周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将曹某送回她自己家中,随后派出所通知曹某家人将其接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李某向曹某家支付经济补偿10000元,得到曹某家属的谅解。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曹某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曾某、李某拐卖发育迟滞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程某、曾某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程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比曾某、李某相对较大,且曾某和李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http://henan.china.com.cn/news/2015/0320/19706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