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男子在其兄去世后,将其患有精神病的大嫂出卖给一个单身汉为妻。近日,岑溪市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甘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3年4月,被告人甘某华的胞兄去世,留下了患有精神病的大嫂和一对侄子女。因大嫂患有精神病,不会做工,又不讲卫生,甘某华遂产生了出卖其大嫂的念头。 2013年5月的一天,甘某华找到同村的覃某堂做介绍人,要求其帮联系买主。覃某堂即联系其嫁至诚谏镇的妹妹覃某群帮忙。十几天后,覃某群带着有购买意愿的陈某达来到甘某华家中看人。陈某达见过该妇女后,表示满意,就拿出5000元交给甘某华。甘某华拿了3000元,覃某堂和覃某群各分得1000元。随后,陈某达将甘某华的大嫂带回家生活。2014年6月份,该妇女生育了一个男孩。经鉴定,该无名氏妇女精神医学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 岑溪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华、覃某群、覃某堂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华、覃某群、覃某堂以出卖为目的,将精神病妇女出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华、覃某群、覃某堂犯拐卖妇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分别量刑惩处。被告人甘某华、覃某群、覃某堂等人主观上均具有出卖妇女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甘某华决定出卖,被告人覃某群、覃某堂为促成甘某华出卖妇女交易成功参与居间介绍,属于提供其他帮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拐卖妇女犯罪中,被告人甘某华作为出卖者并决定出卖妇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群、覃某堂为甘某华出卖妇女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堂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周岁,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除做出前述判决外,另判决被告人覃某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某堂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50522/newgx555ef3b3-1284680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