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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买拐同罪”早该提上修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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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6-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央视公益行动“守护明天”,关注被拐儿童。从最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5月31日 央视)
  
  拐卖儿童其实是非常原始的犯罪类型,即便到了今天,这类犯罪也没有太多的本质变化,更无多少技术含量可言。然而在打击力度和法律惩治不断加码的现实下,“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不能不让人感到失望。究其根源,事实上无论是民意还是学界,抑或是司法机关,都已经形成了共识,即现行法律重“拐”轻“买”,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巨大,在利益诱惑之下,犯罪分子才敢于铤而走险。
  
  没有买卖,就没有失子之痛。拐卖儿童与收买儿童,其实是同一个犯罪行为的不同方面。根本上说,拐卖儿童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市场行为,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眼中,被拐儿童只是一件“商品”,而非一个活生生的人,与其他商品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利益足够大,就会有人产生犯罪的冲动。因此,拐卖儿童的根源不是人贩,而是买家。如果只加大对人贩的惩治力度,而对收买者网开一面,不过是抬高了犯罪门槛,于打击犯罪意义不大。更可怕的是,犯罪门槛的抬高也会相应地提升贩卖人口的交易成本和利益空间,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同时规定,只要同时满足“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的”两种情形,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的一方,大都能获得轻罪判决,也即为其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付出极低的法律代价。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大致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体现法律的人性化,相比于人贩,买家对被拐儿童的伤害似乎要小得多;二是减轻次生危害,鼓励买家善待被拐儿童,利于解救。
  
  但事实上,这两个理由在逻辑上都很难成立。前者而言,不可否认,现实中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主观上都并无恶意,对待别人的孩子也视同已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之恶小于人贩。想一想那么因为孩子被拐而陷入绝望的家庭,想一想那些把整个后半生都用在寻子路上的父亲,想一想那些眼泪哭干的母亲……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哪怕是以爱的名义,也是邪恶的。后者而言,只要儿童被拐卖,就已经充满了不确定性,危害随时都会发生。法律当然有必要保护儿童被拐之后可能遭遇的二次伤害,但更关键的还是保护儿童不被拐卖。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不是宽容而是纵容。
  
  打击拐卖儿童现象,惩治人贩与惩治买家一个都不能少,两手都要硬,从法律效果上说,严惩买家可以从源头切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驱动,比严惩人贩甚至更重要。从被拐儿童家属,到法学界专家,再到最高法相关人士,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买拐同罪”理应提上修法议程,并且宜早不宜迟。(吴龙贵)http://www.sxsm.com.cn/news/sp/201506/t20150602_12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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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5-6-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拐同罪”为何难入法
 近日,有法学界人士呼吁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买拐同罪”,追究买方刑事责任。5月31日有网站就此发起的微调查表明,90%以上的参与者赞成“买拐同罪”。这是意料之中的调查结果。只有消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罪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给了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家”轻易逃脱法律惩处的空间,也实际成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有一种观点认为,购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往往都没有孩子,他们真心爱护买来的孩子,当案件告破,被拐儿童要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时,这些家庭往往陷入悲伤绝望之中。此时再对这些家庭以严法惩处,于情不忍。
  于世情有所不忍,不能成为“买拐不同罪”的理由。倘若法律对每一犯罪都考虑其当中的有情可原之处,那么,它就无法公正保护人的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等自然权利。
  杜绝拐卖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也不是堵上法律漏洞就可以立竿见影的。也是这两年,艺术界不约而同关注到“买拐同罪”这一社会热点。电影《亲爱的》就是通过养育被拐孩子母亲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悲情故事,对“买拐同罪”提出追问,探讨如何看待“养父母”家庭失去“孩子”以及孩子面临与养父母家庭分离的情感伤害。
  这的确是个社会问题,也需要人性关怀,但这些问题非法律能够承受之重。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给予没有孩子的家庭温情保障和人性关怀,法律强调对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卖家处以理性的惩戒,这两者相辅相成,最终才能杜绝儿童贩卖的买方市场。 (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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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5-6-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拐同罪,为儿童成长保驾护航
5月31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守护明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专题节目,其中,对河南郑州中牟警方侦破重大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报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国法律界人士呼吁“买拐同罪”,从买卖的源头两端严打罪恶根源,守护孩子的明天。此呼吁获得超九成网友支持。(6月1日《郑州晚报》)
  我国法律界人士呼吁“买拐同罪”,获得超九成网友支持,意味着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从现实情况来看,“买”和“拐”并不同罪。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将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说修改草案比刑法的规定稍严了一些,但“买”和“拐”不同罪仍很明显。
  “买拐同罪”,让买方和卖方同等接受法律惩处,首先是基于我国严峻的拐卖儿童犯罪形势。由刘德华、井柏然等主演的电影《失孤》于2015年3月20日登陆全国各大院线以来,票房一路飘红。这是继赵薇、黄渤等主演的首部关于儿童拐卖的电影《亲爱的》之后,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拐卖儿童的关注的一部影视力作。据统计,在中国每年大概有7万个家庭像影片里那样,他们的孩子遭到人贩子拐卖。这么多的儿童遭遇拐卖,真的令人震惊。在司法实践中,对买方几乎是不处罚的,或者说处罚的个案非常少。鉴于这个原因,直接导致了拐卖儿童犯罪的持续旺盛。“买拐同罪”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其次,“买拐同罪”是基于拐卖儿童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拐卖儿童,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被转卖、操纵、控制的儿童,年龄幼小,无自救能力,他们在缺少良好教育和社会关爱的环境中,会逐渐形成并强化为反社会性格。拐卖儿童,酿成家庭悲剧,影响社会稳定。因为缺乏有效的救助机制,有的家庭为寻找被拐卖的子女,抛弃事业,四处奔走,负债累累。有的家庭还常在闹市、政府门口等地区聚会、上访,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拐卖儿童,容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严重威胁到儿童的安全,个别儿童甚至被逼成为乞讨儿童或从事偷盗活动,沦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买拐同罪”,有助于降低针对儿童的这一犯罪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
  再者,“买拐同罪”有助于完善法律,加强对儿童的社会保护。其实,犯罪行为大多如币之两面,就拿拐卖儿童的犯罪来讲,倘若没有了买方市场,卖方还会铤而走险的拐卖儿童吗?正是买方的需求过旺,让某些犯罪分子看到了商机,于是便向无辜的儿童伸出了黑手。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而我国在立法上,对拐卖儿童的买方犯罪行为打击不够。在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法律委实不应该存有漏洞。“买拐同罪”,有助于斩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链,遏制犯罪冲动。
  另外,“买拐同罪”也有助于中国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针对儿童的保护,1989年联合国专门为世界儿童制定了一部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签署国家最多的一个公约,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方面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于1992年批准该公约。倘若中国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居高不下,无疑会有损中国的国际形象。“买拐同罪”,可以彰显中国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坚定决心,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富兰克林曾说过:看一个国家的真实水平,看他们怎么对待孩子。孩子是祖国的花朵,让他们含苞待放,沐浴阳光雨露,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期待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再成为孩子成长路上的威胁,让所有儿童都能幸福地生活于蔚蓝的天空下。
  文/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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