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判死"火爆朋友圈 "支持派""反对派"刷屏
支持:只有重典才能给人贩子警告
作为妈妈,一个孩子的丢失,对家庭的伤害对孩子的伤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我支持处决人贩子和买孩子的人,看他们谁还敢。"网民"天使简"说。大多数网友也表示支持。"从对社会的破坏度来讲,觉得判死刑一点都不过分";"早该如此,只有重罚,才能真正给予犯罪分子有力的警告";"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买卖和拐卖人都必须严惩。" [详细]
赞同: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买卖和拐卖人都必须严惩
孙海洋是电影《亲爱的》中的原型之一,提到拐卖小孩,他的声音激动起来:"买家要判刑!人贩子要死刑!我特别支持。"8年前他的儿子孙卓被人贩拐走,至今杳无音讯。对人贩子的恨,没有人能比他更深。"只要有人找我,我就会跟他说我儿子丢了的事,这么多年一遍遍揭开自己的伤疤,为了别人可以关注,可以帮我一起找。" [详细]
质疑:如果"一律死刑",人贩子会不会对孩子"下毒手"?
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详细]
反对:刑罚要讲求梯度性,分清轻罪和重罪
"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视情况可以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处死刑。"面对汹涌民意,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介绍,网民的转发不理性,刑法中对人贩的量刑从5年到死刑不等,这里面已经包含了死刑,如果凡是人贩子都需要死刑,这变成了"同态复仇式"的偏激做法。 [详细]
"拐卖儿童判死"真能救得了孩子吗?
"拐卖儿童判死"说明百姓对于非法贩卖拐卖儿童相当痛恨
人贩子可恶,通过贩卖儿童的方式,做违法昧德之事,侵害他人利益,为了获取意外的利益,造成他人骨肉分离,给当今社会造成的影响不是一般的大。"拐卖儿童判死"刷爆朋友圈说明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当前社会广大百姓对于非法贩卖拐卖婴儿的行为相当痛恨,并且是恨之入骨。[详细]
中国儿童拐卖是一个系统而复杂问题 它的背后是诸多问题
微博打拐发起人邓飞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他表示,他的微博打拐团队在4年打拐实践中了解到,中国儿童拐卖是一个系统而复杂问题,它的表象是拐卖,它的背后是诸多问题:譬如城市人群不孕不育增长,计生政策和家族传承,譬如养老忧虑失独痛苦等等。 [详细]
多年的司法调查表明,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必然的线性联系
网友迷恋的是死刑的威慑效果,期望以死刑来杜绝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多年的司法调查表明,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必然的线性联系,如荷兰在废除死刑的头十年,谋杀罪并没有像人们担心的那样快速增长,反而有明显下降。正是这种死刑不确定的威慑效果,使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甚至尖锐地指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因此,用死刑控制犯罪只是一种美好幻想而已。 [详细]
如果一律判处死刑,那刑罚的差异性则无法体现
事实上,每个"人贩子"都有其不同的量刑情节。如有的具备揭露他人拐卖很多儿童的行为构成立功,有的人则良心发现及时归还被拐儿童后自首,这样是否也同样一律判处死刑值得考虑。如果一律判处死刑,那刑罚的差异性则无法体现。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行为人在情节相同时受到一致的对待,换言之,在行为人具有不同情节时应判处不同的刑罚。 [详细]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
从功利角度考虑,所有被拐儿童的家人最为关心的不是拐卖儿童者的判刑轻重,而是被拐儿童能重回家庭。但如果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实际造成其退无可退,除了拐卖更多的儿童换取更大利益,对其而言,别无他路。从这个角度而言,对拐卖儿童者,重其重,轻其轻,反而更有利于督促犯罪分子洗心革面,让被拐儿童重回家庭。 [详细]
打拐需全民参与 没买卖才没拐卖
人贩子可恨 但需要理性看待和解决
万山红:法律是严谨和理性的,我更多地呼吁买方入刑。我们的纪录片是让公安部、高法和法律界专业人士表达,他们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呼吁是负责任的态度。人贩子可恨,网民和父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需要理性看待和解决。 [详细]
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以震慑此类犯罪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详细]
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是"防贩"路上的一剂"良方"
按照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购买儿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市场需求又长期存在,这门生意如何杜绝得了?[详细]
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
根据《收养法》,领养程序倒是不复杂,复杂的是去哪儿能找到合适的孩子领养。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我想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 从需求源头入手,利用市场的方法杜绝一种交易,远比高压方法来得有效率。 [详细]
杜绝拐卖儿童行为 还需更新继承观念等一系列社会治理措施的共同作用
拐卖儿童者自应受到严惩,这本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义。我国《刑法》规定,在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时,应判处死刑。但杜绝拐卖儿童行为,不能仅仅依靠严苛的刑罚,而需要完善社会福利、更新继承观念甚至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等一系列社会治理措施的共同作用。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判处死刑,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详细]
http://news.yzdsb.com.cn/system/2015/06/18/0142317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