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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河北反拐”微博举报平台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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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9-9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白云)从11月1日起,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最新规定。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解释,10月3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者最高可获万元奖励
  9月8日,河北省公安厅“@河北反拐”举报平台开通,警方悬赏重金鼓励网民实名举报。即日起,广大网友可以通过微博私信@河北反拐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省公安厅还同时公布了其他几种有奖举报方式,分别为电话、传真:0311-66995239。来信举报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河北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办。举报邮箱:fgjbpt@sina.com
  举报奖励范围和具体标准
  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举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举报拐骗儿童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提供被拐儿童下落,并通过“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核实,为其找到亲生父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举报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举报涉拐案件线索被省公安厅、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的,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元、10000元奖励;
  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拐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下落,直接帮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以上奖励标准按最高额执行,不进行累计,数人举报同一线索的,仅奖励最早举报者。)
  收买妇女儿童者一律入刑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饱受争议的不阻碍解救免于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是中国打拐里程碑,这意味着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这项修改将有助于打击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一直在力推买家入刑,认为这是从源头上遏制拐卖行为的一项措施。没有买就没有卖,没有买卖也就没有伤害http://news.hexun.com/2015-09-09/178954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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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龙 发表于 2015-9-1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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