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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活动] [06.23][“宝贝回家计划”上了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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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青蛙 发表于 2007-6-2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社区栏目重点报道了由宁波网友发起的“宝贝回家计划”。央视在报道中称,这个由宁波网友率先发起的网络组织,现在已经蔓延到全国50多个城市,认为这是一个有益的活动,并代表失子的家庭向宁波网友表示感谢。

  “宝贝回家计划”是宁波网友在网上发起的一项援救街上行乞儿童和失子家庭的网络组织,本报在6月5日率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报道见报后,引起了许多媒体的关注。杭州日报、新华网、浙江在线、浙江电视台等媒体均对此事进行了跟进采访报道,国内许多论坛也转发了本报的报道。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宝贝回家计划”迅速向全国发展,现在是国内较大的网络组织之一。

  据“宝贝回家计划”的发起人介绍,活动发起以来,全国各地的网友已经帮十多名孩子找到了家。同时,也配合有关部门,搭救出近百名被强行乞讨的儿童。目前,该网络组织正在全国范围内发起蓝丝带行动,口号是“跟着蓝丝带,送宝贝回家”。此事已经引起中央多家媒体的关注,6月12日新华社曾对此事进行了重点报道。

  随着“宝贝回家计划”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在称赞网友的“寻子行动是当下的年轻人以自己的智慧和行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同时,一些理性的声音也开始出现在一些网络论坛和媒体的报道当中。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一名姓吕的律师来电说,网友们的动机是好的,但是网友们通过网络公开发布丢失子女与流浪乞讨儿童的照片及相关信息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尽管这样做于情于理都是合适的,但是不符合当前的法律架构,可以被认定为侵权。吕律师为此建议, “宝贝回家计划”的网友发现流浪乞讨儿童之后,可以与当地的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接纳这些失去监护的流浪乞讨儿童,或者将丢失子女的信息提交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如果自己私自发布信息,可能会承担民事侵权的后果。对于涉及的法律问题,希望相关的法学专业人士能够帮助网友,让寻子行动在法律上更加周全。(记者边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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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pslove 发表于 2007-6-23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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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dxw 发表于 2007-6-25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民政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这样的话,允许我引用民间的话“哪还不等的黄瓜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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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07-6-2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相关部门如果能管的话,那他们早干什么了?信息资料交给他们,他们也没有平台发布,那还不等于石沉大海!我最信不着的就是那些官老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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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发表于 2007-6-2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一名姓吕的律师来电说,网友们的动机是好的,但是网友们通过网络公开发布丢失子女与流浪乞讨儿童的照片及相关信息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尽管这样做于情于理都是合适的,但是不符合当前的法律架构,可以被认定为侵权。吕律师为此建议, “宝贝回家计划”的网友发现流浪乞讨儿童之后,可以与当地的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接纳这些失去监护的流浪乞讨儿童,或者将丢失子女的信息提交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如果自己私自发布信息,可能会承担民事侵权的后果。对于涉及的法律问题,希望相关的法学专业人士能够帮助网友,让寻子行动在法律上更加周全。"

,一些官员坐在空间.好爽啊,他们会去调查吗???就算看到了,也会嫌他们脏,不于理睬滴.除非媒体报道过此事情,他们迫于社会压力,出来会管一管.[em04]允许我引用民间的话“哪还不等的黄瓜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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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花落 发表于 2009-6-2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可能是侵权呢?法律规定的是  用来盈利的目的才是侵权呢。我们这是公益的  哪里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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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6-24 08:46
真希望那些说侵权的人的孩子被拐,到那时看他是否还会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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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轩轩 发表于 2009-6-2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因为法律不建全,才会让这么多的可怜孩子无法回家

 

如果告发布照片的网友侵权,我到是想看看,他们怎么告?总得知道原告的个人资料吧?如果他们能查出资料,反而省了我们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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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rs2000 发表于 2009-6-28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神仙轩轩在2009-6-27 17:11:03的发言:

就是因为法律不建全,才会让这么多的可怜孩子无法回家

 

如果告发布照片的网友侵权,我到是想看看,他们怎么告?总得知道原告的个人资料吧?如果他们能查出资料,反而省了我们的事了

这话说得聪明,在理,倒是希望有人来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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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锋 发表于 2009-6-2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的害处大于谋杀,被拐卖的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时时牵挂自己的亲人是否现在还在人间,是否受到压迫乞讨,是否半饥半饱,是否受到非人的虐待。他们没有心情工作,辗转万里寻找亲人,也许他们会仇视社会。我们应该尽心尽力去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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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平安 发表于 2009-6-2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天化日盗抢孩子的,倒是没有侵权.所以没人管了.发布几张流浪儿童照片就侵权了,谁都来管了.

 

 

贩卖毒品50克判死刑,贩卖儿童妇女的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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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6-29 22:56
针对上述bc律师的观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志愿者为解救儿童所进行的拍照行为,完全是出于公益目的,而非商业目的,因此,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更不存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可能,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的。宝贝回家法律顾问: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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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7-4 23:02
教授就会这么说,他家的孩子要丢了他该不是这个腔调了!!!
犯法,谁告我们了?家长感激都来不及呢!!!民政部连解救出来的孩子都不收留,haha!多大的讽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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