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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遗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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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 发表于 2016-2-2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大要件”构成遗弃罪
“这样的人怎么配当父母?”“应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不少网友对这种行为义愤填膺,希望法律严惩。
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樊荣庆说,我国《刑法》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樊荣庆说,在我国构成遗弃罪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是犯罪者与被遗弃者之间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犯罪者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且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却拒绝履行;三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遗弃罪。一些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行为,但如果是行为人迫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行为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目前大多数情况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弃婴幼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往往惩罚力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这等于放纵了这一现象”。他们建议,对遗弃婴幼儿的行为仅依靠道德力量已无法杜绝,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对此,国外的法律有着更加严苛规定: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遗弃15岁以下未成年人于任何场所者,分别处5年监禁和7年监禁;亲属遗弃未满15岁者一律处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1968年《意大利刑法》亦规定:对未满14岁或因精神身体疾病无自救力之人负有保护教养义务而遗弃者处6个月至5年徒刑;如父母、子女、监护人、配偶或养父母子女犯之者加重其刑。
社会人道与亲情离散的悖论
记者采访时,相关部门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事我们一般只做不说”、“能不能不要报道?”
因为工作人员担心,相对完善的措施和条件会引发新的遗弃现象。
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目前不少被遗弃的婴幼儿有残疾情况或非婚生,一些人担心这些孩子会成为他们一生累赘,因而把负担和责任推向社会。这些父母希望婴儿被遗弃到公共场所后能够被好心人送入社会福利机构。
为防止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2012年6月1日,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在院门外建起一座“婴儿安全岛”,作为弃婴接收设施和临时庇护场所。然而这一善举却引发争议,有人认为此举纵容了遗弃。
而类似做法西方也有。如美国为拯救被弃置婴儿而规定,那些不能或不愿意抚养亲生婴儿的父母可以匿名将婴儿交给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避免任意弃置于野外遭致生命危险。
“相对于西方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法治意识,目前我们还有所欠缺。”法律界人士指出。
减少遗弃婴幼儿现象,应加强源头管理。目前,城市中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较为薄弱,一些外来人员经济状况不好、生理保健意识淡薄、未婚怀孕或婴儿残疾率高,弃婴的发生率也随之上升。业内人士建议多管齐下预防: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困境父母缓解渠道,同时给无辜的生命最大保护;对恶意遗弃者给予法律惩处;加强教育,让年轻人对家庭责任有更清醒的认知,“一个孩子被父母抛弃,心理的缺陷是多少物质条件都无法弥补的”。
【唯有苦练七十二变,方能笑对八十一难。】
不知被遗弃的孩子是否也在苦练变化,以面对他依然叵测的未来。但我想,他每当抱着救助站工作人员说“爸爸,你要爱我”的时候,内心一定在想:如果爱,请深爱,请别轻易放弃我!
打拐宣传图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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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 发表于 2016-3-3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孩子被父母抛弃,心理的缺陷是多少物质条件都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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