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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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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思雨 发表于 2016-3-6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是2015年重要的法律事件。其中关于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将被追究刑责的规定,引来广泛关注,赢得一片叫好之声。长期以来,被拐妇女、儿童事件一再发生。尤其是拐卖儿童的事件,使得很多家庭被拆散,给丢失亲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心里创伤。关于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要求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也一直没有停息。在广大民众和法律届人士的不断呼吁下,2015年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项罪名进行了修改。
  原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此罪名争议最大的就是这最后一款,该款当时的立法背景也是考虑到为了顺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减少解救时的困难,尽可能保护被拐妇女、儿童的在被拐期间的不被侵害而设立的。其根本目的仍然是保障被拐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因该款设立之前,尤其是在农村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时,阻力非常大,基本上是全村出动阻碍解救。此条设立也是出于该因素考虑。
  而针对有些买受人,该部分人购买妇女、儿童多半是为了使自身家庭得到完整,本身并没有主观意愿伤害被拐妇女、儿童。且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刑法有其他规定可以适用,在刑法原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针对被拐妇女、儿童的伤害行为直接按照对应的刑法条款进行处罚。事实上此款的规定,针对此类买受人是没有威慑作用的,事实上起到了反作用,反而导致其认为自己的收买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为了一己私欲积极联系拐卖贩子。
  当前的社会形式已发生改变,拐卖妇女的现象逐年变少,但是拐卖儿童的事件却屡禁不止,甚至有严重的趋势。儿童在被拐时非常年幼,有些在婴儿时期即被拐卖,一旦被拐未能及时解救,即使找回也很难融入原生家庭。被拐儿童能够被找回的概率也相对较低。拐卖行为给此类家庭造成的伤害是终身的。很多家庭也因此破碎,很多父母的人生轨迹也就此改变。
此款争议大的原因也是由于拐卖行为本身就是极大的犯罪行为,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则是罪上加罪。拐卖主要是为了盈利。有了买家就会催生某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从事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由于对买受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其法律风险偏低,现实中对买受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又少,未能从源头遏制犯罪。该款的施行效果已经背离了其立法目的。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且不断加剧蔓延的根本原因。对待买受人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源上进行处罚,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买卖同罪”,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款的修改顺应了民意,相信在实施过程中,其影响也会逐渐扩大,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拐卖行为,但也会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减少此类犯罪行为对民众的伤害。
  律师简介
  何启霞,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解决企业间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在企业逾期账款控制也有丰富的经验,为多家企业常年提供逾期账款的事前控制和事后追收服务。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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