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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帖]“甘谷系列拐卖妇女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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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女婴宁 发表于 2010-1-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7名被告先后拐卖妇女23人 非法获利36万 其中7被告被判死刑、死缓、无期

涉及甘谷系列拐卖妇女大案的公安部A级通缉逃犯丁想元(另案处理)2009年10月5日落网。资料照片

  每日甘肃—法治频道天水讯 2009年12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谷系列拐卖妇女大案在甘谷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对“甘谷拐卖妇女系列大案犯罪团伙”17名被告中的1名被告判处死刑,4名被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名被告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0名分别被判处14年、12年、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一名被告人曹小红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罪行累累拐骗贩卖妇女23人

  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君红、张金忠、石勤民、李世来、李成代、李叹娃、尉胞拉、王应凡、黄彩红、魏用文、王杰、黄老三、汪元成、任发林、焦正义、王保娃、石效明,自2002年至2009年大肆进行拐骗、接送、中转、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拐卖妇女达23人,非法获利36万余元。其行为均己构成拐卖妇女罪,社会影响恶劣,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张金忠、马立国、燕文强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曹小红明知为被拐卖妇女而予以收买,并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11月12日和12月10日分两次对上述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20名被告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君红、张金忠、石勤民、李世来、李成代、李叹娃、尉胞拉及被告人王应凡、黄彩红、魏用文、王杰、黄老三、汪元成、任发林、焦正义、王保娃、石效明大肆进行拐骗、接送、中转、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列被告人在较长时期内,结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在拐骗、贩卖等环节互相勾结,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张金忠、马立国、燕文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金忠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张金忠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曹小红明知为被拐卖妇女而予以收买,并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一审宣判7名被告被判重刑

  依据相关法律,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列被告做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石君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张金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王应凡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黄彩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魏用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王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石勤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黄老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汪元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任发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世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焦正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王保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成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石效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叹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尉胞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曹小红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马立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燕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件回放 以介绍工作当诱饵

  2002年以来,无业人员石君红、张金忠、石勤民等人结成松散式团伙,以拐卖妇女赚钱为目的,多次去兰州、西宁等地,分别在两市火车站周边的街道、广场物色独身女青年,先以问路为借口与其结识,再以介绍工作、谈对象等为名骗取她们的信任,然后以带她们游玩、到甘谷看亲戚等为借口,诱骗女青年到达甘谷。之后联络丁想元等人将拐骗到的妇女予以贩卖,丁想元等人再卖给当地大龄男青年,形成了一个典型的拐骗、运输、贩卖、再贩卖的“一条龙”式的拐卖妇女犯罪集团。2009年7月9日,甘谷县系列拐卖妇女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级督办案件。

http://fzzx.gansudaily.com.cn/system/2010/01/04/011411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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